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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
1.企业应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例来讲也是如此。根据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各有特点、各有优势。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可以满足瓦伦汀的多个目标,但瓦伦汀的子孙需要成为普通合伙人才更有利于保障所有权和管理权(普通合伙人才能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与其期望的存续能力目标和所有者的债务目标相冲突: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合伙企业的寿命受制于合伙人的寿命。如果采用公司制,除了双重纳税外,其他四个方面的目标都没有法律方面的障碍。
2.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具体而言,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目标并结合以下几个维度(见表1-2)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做出选择。
表1-2 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维度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