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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适于私经济收入的企业
但是在实践上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所谓私经济的收入之中是很少的。国有森林、国有铁道、国有运河等的经营,不一定是仅仅因为得到收入而经营之,所以以收入作为私经济收入的条件,未免有稍稍欠当之嫌。现在财政学者中,亦有以铁道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的;但是投于铁道运河等的资本,在没有偿却完了之间,而欲得到收入,原来亦为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明白的。所以瓦格纳氏说:“我亦晓得不免有多少失当之讥,但是尚以之列于私经济的收入为是。”盖如某种事业,必定是私经济的事业,某种事业必定依之可行手续费主义,如此断定不能随便下的,所以,必须在一定情形之下而才能决定它的。
现在欧洲诸国所行的以下几种,瓦格纳氏看作私经济的收入,试细说之于后。
(1)国有田野的收入。
(2)国有森林的收入。
(3)国有矿山制造场住宅的收入。
(4)官营商业银行业有利动产的收入。
(5)国有铁道运河航海业的收入。
以上之外,从邮政、电报、国道、彩票等而生的收入,虽亦有列于私经济的收入之中;但瓦格纳氏则以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