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创新范式
长期以来确立的生产商创新范式以生产商进行的开发和扩散活动为中心。该范式活动的基本顺序如图1-1下方的箭头所示。从箭头的左到右,我们看到逐利企业首先通过获取未满足需求的信息来识别潜在的盈利市场机会。然后,企业投资于研发,设计一种新的产品或服务来捕捉这种机会。接下来,企业生产创新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与家庭部门创新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产商的创新活动不是自我激励的:生产商通过与他人的有偿交易获得利润,以此作为激励。(当然,公司内部的员工可能会发现他们的工作对自己有自我激励。这有时可以反映在他们的工资上。长期以来,劳动经济学认为,针对更有吸引力的工作,企业可以支付较低的工资。详见Smith,1776,111;Stern,2004。)
生产商创新范式可以追溯到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他在1912年至1945年之间提出了一个创新理论,在这个理论中,逐利的企业家和企业发挥了核心作用。熊彼特认为,“一般来说,是生产商发起了经济变革,如果有必要,消费者会接受生产商的教育”(1934,65)。这一论点背后的经济逻辑是,生产商通常希望将开发创新产品的成本分配给许多消费者,每个消费者购买一份或几份。相比之下,个人或合作的用户创新者只依靠他们自己在内部使用的创新和其他类型的自我激励来证明他们在创新发展方面的投资是合理的。从表面上看,一个服务于众多消费者的生产商比任何一个独立的用户创新者都有能力在开发一项创新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因此想必生产商可以做得更好。按照这种逻辑,家庭部门的个人必须只是“消费者”,他们只能在生产商选择创造的创新产品中进行选择和购买。毕竟,如果生产商可以为消费者创新,消费者为什么还要自己创新呢?
时至今日,熊比特的观点和生产商创新范式仍被经济学家、商人和政策制定者广泛接受。60年后,Teece(1996,193)附和熊比特:“在市场经济中,商业公司显然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和商业化的主要参与者。”类似地,Romer(990,S74)将生产商创新视为其内生增长模型中的规范:“绝大多数设计源自于利润最大化的私营企业的研发活动。”Baumol(2002,35)将生产商创新置于他的寡头竞争理论的中心:“在美国工业的主要部门中,创新作为企业用来对抗竞争对手的工具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生产商创新范式的细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有显著意义的生产商创新一度被视为始于基础研究的进步(Bush,1945;Godin,2006)。后来,对创新历史的研究表明,往往没有明确界定的研究事件开启了重要的创新——尽管“技术优先”的创新确实存在,并且很重要(Sherwin和Isenson,1967)。再后来,有研究认为,在所谓的“链环”创新模式中,研究结果渗透到创新的各个阶段(Kline和Rosenberg,1986)。今天,许多人会认为,尽管研究投入确实很重要,但生产商的创新项目更多地是由发现未满足的需求触发的。因此市场营销的口号是“找到需求,满足需求”。与此观点一致,目前生产商管理创新的方法一般遵循图1-1所示的市场需求驱动版本的生产商范式(Urban和Hauser,1993;Ulrich和Eppinger,2016)。
最后,在对比这两种范式时,我注意到,在扩散模式方面用户创新的定义与生产商创新的“官方”定义是不同的。正如我在本章开头所说,用户创新被定义为免费扩散的创新。相比之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部,政府统计数据中包含的创新的定义要求其被引入市场:“创新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它必须被实施。一种新的或改进的产品在上市时即被实施。”(Oslo Manual,2005,paragraph 150)。(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定义的重点都是扩散的可用性。没有要求任何人实际采用市场之外的用户创新,或者实际购买已经引入市场的生产商创新。)
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生产商为中心的限制性定义,即创新必须“引入市场——提供销售”已经过时了。如今,也有可能让用户创新独立于市场进行广泛扩散,通常是通过互联网。例如,“NightScout”的创新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自由扩散被广泛传播到市场之外。开源软件和开源硬件通常以同样的方式传播。通过当前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将用户创新排除在政府统计数据之外,扭曲了我们对创新过程的理解。更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很重要的,也有人呼吁这样做(Gault,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