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的建立方法与原则
目前中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研究中缺少对治理效果的评估测量。如何真正实现治理手段的张弛有度,明确影响治理效果的主要因素,需要对互联网内容治理进行评估、评价。前文分析体系的现存问题时也提到,目前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从评价体系层面对互联网治理情况的反馈和建议。
(一)评价体系建构的来源与方法
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互联网治理总体情况,通过评价指标的确定和权重系数的数值分析,了解当前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整体状况,并为后续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体系基础和思路启发。
本文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主要构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多级指标层,通过逐层分解,细化目标,并且对关键指标进行评判得分,并结合相应权重进行指标的综合评价,以实现全面、准确地评估互联网内容治理效果的目的,为后续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实施提供依据。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亦被称为专家调查法),通过“匿名收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数据分析——分析结果反馈专家——再次收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数据分析”的过程,形成相对一致的调查结果。本文的德尔菲法主要用于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分析与处理。
(二)评价体系建构的目标与原则
指标体系是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工作的基准,只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对互联网内容治理进行客观、有效地评估。本文将遵循目标性、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等原则对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进行构建。
目标性原则。构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首先应明确目标,并将目标意识贯穿于评价体系构建过程的始终。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构建目标是使评价体系更科学、合理,从而全面、客观地反映互联网内容治理工作情况及其实际效果,并从中找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互联网内容治理工作的调整和改良提供指导依据。
科学性原则。构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应遵循以下科学性要求:首先,在理论和文献梳理的基础上,运用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进行设计,保证各项指标概念确切、含义清楚、计算范围明确;其次,通过定量的方法,系统科学地反映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实际效果,并揭示出影响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换言之,遵循科学性原则,即通过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合理选择指标,对指标进行准确而充分地概念化和操作化处理,并通过科学计算,达到描述和评价互联网内容治理整体情况的目的。同时,体系内的各个指标之间应具有相应的逻辑关系、主次关系等内在联系。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应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相互交叉又相互补充的指标群的有机结合体。[5]
系统性原则。基于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理论,评价体系将强调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中信息内容、信息内容主体和信息内容环境的重要地位和互动关系。在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建构中,强调以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的整体视角来切入,以系统思维考量各个指标之间的联系。既要考虑各个指标之间的联动性和互斥性,又要突出各个生态要素之间的根本性因果关系,在同一维度上思考指标的建构。
全面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在互联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环境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整体状况的多个方面和不同层次,同时兼顾评价体系的适用性,通过多维、通用的指标设置,实现更全面、深入的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
可行性原则。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在指标设置时应充分考虑目前已对外公布的数据以及尚未公布数据的可统计性、可获得性,同时兼顾当前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发展水平,保证资料获取方便、指标理解容易、计算方法科学、实际操作简便。既以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为目标,又考虑实际的应用条件,并重点收集那些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所必需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适当舍弃作用一般且不易收集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