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院审判哲学的来源
法院审判哲学来源于丰富的审判及其改革实践。1988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先后实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一个重心、三个强化”“一步到庭”等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将传统的深入基层调查取证的“两便”审判方式改变为公开审判,从而极大地推进了审判发展。但是,法官在法庭上只有权审理却无权裁判,若不从审判组织、人事和物质保障制度方面着手,审判方式改革难以取得重大突破。
法院审判哲学有丰富、深刻的理论来源和根据。1995年中共中央要求全党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强调不能只是学习一般结论,而要学习邓小平分析、处理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邓小平关于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给笔者很大启发。同理,如果连什么是审判方式都不清楚,法院如何改革?带着这一问题,笔者联系改革生产关系、解放农业生产力、解放工商业生产力的成功经验,反复研读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等原理,深入反思长期以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及其原因,惊喜地发现:第一,某一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着该时代的审判方式的性质、价值取向及其实现途径。第二,审判方式也可以分为审判力和审判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其矛盾运动是审判改革发展的根本动力。法院内部的审判关系和司法行政犹如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矛盾运动也是审判改革发展的动力。第三,审判方式改革,最根本的是改革不适合审判力的审判关系,改革不适合审判关系的司法行政,最终解放和发展审判力。其核心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审判权,理顺审判主体与相关人员的关系。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取消党内审批案件制度,实质是审判权运作的重大改革。以此为标志拉开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第四,公正是审判的本质,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唯一途径,只有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组织人事改革必须围绕这一基本脉络展开。
根据上述思路,笔者所在的高密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两项重大改革。第一,着眼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判主体、法律关系、案件情况等审判力要素复杂多样的实际,实行主审法官制。依法因人、因庭、因案制宜配置审判权,根据公开审判专业分工的需要,初步探索实行了分类人事管理制度。第二,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力,暴露了当事人所举证材料不充分、质量差,影响当庭拍板定案的问题。为此,于1996年实行了庭前准备制度。
诚然,受认识水平和历史条件所限,这两项改革还很不完善,但仍有可圈可点之处。一方面,据笔者初步了解这两项改革在时间上是全国最早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验证,权力配置改革和庭前准备改革是两项根本性的措施,其基本思路和做法是科学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两项改革不是单凭经验,也不是简单模仿别人的做法,而是能动地、自觉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审判规律,与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因此,笔者萌发了创立法院审判哲学的念头。
在总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两年多的审判改革实践基础上,笔者主持撰写了《探索审判哲学理论,推动审判方式改革》一文,于1997年受特邀出席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后又撰写了《建立审判哲学理论,指导审判改革实践》一文,发表在《山东法学》(现《法学论坛》)。当时欲写成书,但总感积累不够、知识匮乏,加之笔者又于1998年1月调离高密市人民法院,从事相关探索的实践活动逐渐减少,因此,图书出版之事便被耽搁至今。
又经过二十多年的不间断学习、观察、实践、研究、积累,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加快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继而又号召全党全国用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看家本领和深化改革的强大思想武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法官员额制等一系列重要举措,使法院改革向前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令人欣喜、催人奋进。这些重燃了笔者写作的热情。
综上所述,根据审判改革实践需要探索审判哲学理论,继而以理论指导推动改革实践,又经过审判改革实践检验证明其正确性。这就是法院审判哲学的实践来源。历史唯物主义和关于审判规律的理论是法院审判哲学的理论来源和根据。1998年元旦《人民法院报》约稿,笔者的献词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改革发展之路”。总之,创立法院审判哲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改革发展之路是笔者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