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全球贫富差距:批判国际法学的视角
◇张康乐
【内容摘要】全球范围内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极不平均,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科学的广泛关注,而在国际法学中,批判国际法学在贸易、投资、金融、人权等领域探讨具体规则如何加剧贫富差距。批判国际法学也关注具体领域在研究范式和思路上存在的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导致了既有研究或是没能发挥其在帮助理解和解决贫富差距中的潜力,或是错过了这一问题,甚至加剧了贫富差距。回顾和分析国际法学中关于贫富差距的现有研究,能对当下中文的国际法学研究范式有所启发。国际法研究不局限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国际法不仅是处理跨国实践的具体规则,也是特定意识形态和具体历史背景下权力关系的具象,更是理解和解决包括贫富差距在内的全球性问题的助力。
【关键词】贫富差距;批判国际法学;权力;新自由主义
全球范围的收入与财富分配极不平均,全球贫富差距持续加剧。最富有的1%的人拥有的财富占了全球财富总量的一半以上。习近平主席也指出:“全球仍然有7亿多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对很多家庭而言,拥有温暖住房、充足食物、稳定工作还是一种奢望。这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一些国家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在社会科学研究中,2016年克里斯托弗·拉克内(Christoph Lakner)和布兰科·米拉诺维奇(Branko Milanovic)描述贫富差距趋势的“大象曲线”发表后,全球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象曲线”描述了不同国家和社会阶层极为不均的经济增长比例。具体来说,除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外,世界范围内穷人经济水平提高很小,发达国家中产阶层的经济水平也没有大的提升。与此同时,收入最高的一群人的经济增长极为快速。“大象曲线”直观地展现了全球范围内不断加剧的贫富差距,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暴露出与贫富差距紧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医疗水平和社会福利的差距直接影响抗疫政策与效果。
有一些国际法学者长期关注全球贫富差距问题,这些学者的一个共同标签是“批判国际法学”。他们着重于探究有哪些因素导致了前所未有的贫富差距,以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这些研究以人权、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及实践为对象,剖析了国际法加深贫富差距的原罪。同时,在“法律与发展”这一研究主题下,将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纳入分析框架,认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通过这些发展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并塑造国内经济生活,最终也加剧了贫富差距。
我国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为世界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还能在解决全球贫富差距问题中贡献力量和智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要直面贫富差距、发展鸿沟等重大现实问题,关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关爱贫困民众,让每一片土地都孕育希望”。以此为目标,有必要回顾和分析国际法学中关于贫富差距的现有研究。此外,在批判国际法学逐渐获得中文国际法学研究关注的当下,通过这一回顾,还能对中文的国际法学研究范式有所启发。国际法研究不局限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国际法不仅是处理跨国实践的具体规则,也是特定意识形态和具体历史背景下权力关系的具象,更是理解和解决包括贫富差距在内的全球性问题的助力。
一 贫富差距问题与国际法学研究:回顾
2018年的《世界不平等报告》及其2020年的更新版本系统测度了全球收入与财富的不平均分配。在收入方面,报告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富有的0.1%人口与收入靠后的50%人口获得的收入增长相当。在收入增长所占比例上,从1980年到2016年,最富有的1%人口的收入占全球人口收入比例从16%增长到了22%,而收入靠后的50%人口占全球人口收入比例仅从8%增长至10%。全球范围内收入增长极不平均。在财富分配方面,报告指出,最富有的10%人口占有超过70%的财富,而财富所有居于后50%的人口仅拥有不到2%的全球财富。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不仅暴露了与收入和财富的不平均分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个人享有的医疗卫生条件,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不平均分配。
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平均统称为经济不平等,也就是贫富差距。这一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就引起了社会科学的关注。经济学家西蒙·库兹内斯(Simon Kuznets)认为,发展能够减轻贫富差距。他于1955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文章详尽论述了这一观点。该观点随后成为经济学界的主流看法。基于此,贫富差距问题被等同于发展问题。这也意味着,贫富差距问题一般被认为是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后半叶,主要发达国家的主流社科研究丧失了对贫富差距问题的兴趣。一直到21世纪初,这些主流的社科研究又重新从全球和历史这两个方面审视全球化与贫富差距问题。在视角上,他们主要关注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贫富差距。在内容上,这些研究探讨了贫富差距的历史过程和原因,分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应对贫富差距问题的作用和效果,并描述了贫富差距的趋势。
在国际法研究中,有一部分学者素来关注贫富差距问题。这些学者大都抵制根植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主流国际法学研究视角。这一主流国际法学研究视角——用马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的话说——内嵌了个人自由和集体公正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及与之相关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种并存的论证模式,并且是基于欧洲中心主义的对世界秩序的想象。随着全球范围内去殖民化运动在20世纪中叶取得成功,关注贫富差距问题的国际法研究对于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诸多挑战。以第三世界国际法研究(Third World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为代表,伴随着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力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3201号决议,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学者们集中关注了贫富差距问题。然而,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倡议无疾而终,国际法学研究中对贫富差距问题的关注逐渐弱化。
二 批判国际法学视域下的贫富差距:从具体国际法领域切入
21世纪初,随着国际法研究新路径(New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的兴起,以及第三世界国际法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的复兴,国际法研究又开始重新关注法律在全球经济中如何建构和维持各种类型的不平等,其中就包括贫富差距这一经济层面的不平等。这些学者和他们的研究工作一般都受到批判理论的启发。因其政治立场与主流自由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对立,这些学者一般在国际法研究中被统称为“批判国际法学者”。在贫富差距问题上,批判国际法学者主要致力于揭露国际法律秩序如何建立在一个根植于殖民历史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上,以及这一秩序如何继续为利益既得者服务。
从领域上讲,批判国际法主要在贸易、投资、金融和人权这四个领域探讨具体规则是基于何种原因以及如何加剧贫富差距的。批判研究也关注具体领域在研究范式和思路上存在的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导致了既有研究或是没能发挥其在帮助理解和解决贫富差距中的潜力,或是错过了这一问题,甚至加剧了贫富差距。穷尽介绍这些研究不现实,通过举例,可大致勾勒批判研究的视野范围,并提炼涉及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研究和贫富差距的主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领域,批判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国际贸易法推行自由贸易规则所倚赖的比较优势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不受政府干预的、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市场交易能够使所有国家和人民获益。批判研究认为,这一假设忽略了原有的基于殖民历史的国家差异。在批判国际法学者看来,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及其整体政治经济实力都与殖民历史密切相关,通过殖民剥削积累的财富使一些国家处于优势经济地位。更重要的是,有关领土和主权的国际法律机制促成了剥削与侵犯的历史。完全不顾殖民历史而推崇自由贸易的规则不仅不公正,而且使殖民历史的受害国深陷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模式中,以至于丧失计划和主导国内经济的权力。长此以往,原有的国家之间以及全球范围内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被进一步拉大。
批判国际法学研究也关注贸易领域的具体规则。举例来说,制造业出口商与农业出口商享有的权益完全不同——农产品的关税更高,而且针对农产品的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使农业出口国很难转型为制造业出口国。这就导致经济强国的农产品补贴直接影响经济弱国的农民和与农产品相关的其他从业者。也有一些研究聚焦于规则的制定过程。通过梳理制定规则的历史及其政治经济环境,有研究认为,来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个人在规则制定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当下全球范围内遵守的贸易和投资规则不是由所有参与者共同制定的。一般认为,保障所有涉及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维护造法合理性的有效途径,而少数者制定的规则可能忽略未参与规则制定的国家和组织的利益。在贸易领域,20世纪70年代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尝试失败后,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和公司在制定全球经济规则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比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过程中,来自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跨国公司的管理者发挥了主导作用。
贸易领域的批判研究还关注了主流国际贸易法的研究视角,认为其以关税和非关税边境措施为核心的研究忽视了贸易法塑造国内经济系统和政策选择的实践。这些研究认为,国际贸易规则成功地诱导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模式的全球扩张,而主流研究往往忽略这一点。资本主义国内经济模式的全球扩张不仅限制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政策选择,而且导致这些政府在脱贫、财富分配以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等方面束手束脚。
在投资领域,批判国际法学研究重点关注国际投资机制中公私主体的权力关系。比如,在投资仲裁制度中,私人投资方与主权国家处于平等的谈判地位,由此,原本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在面对外国私人主体时,丧失了绝对的主权权力。一国政府可能因为投资仲裁的机制设置,不能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本国人民免受特定投资行为的负面影响。
此外,在对国际法碎片化的分析中,批判国际法学者也提出了涉及投资和贸易领域的问题。简单来说,国际法的碎片化指国际法在各个领域专业的法律技术、特定的思维方式和基于此从不同法律领域出发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和处理方式。批判国际法研究指出,因为国际法的碎片化,与投资和贸易有关的环境和人权问题往往得不到环境和人权领域法律规则的救济,而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与经济、环境和人权相关的负面效果。一方面,投资和贸易规则限定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渠道和思路,使一些本该属于环境和人权的问题被放在投资和贸易的框架中处理;另一方面,环境和人权法律规则在投资和贸易问题中可能无法自动适用,导致类似贫富差距的问题无法在投资和贸易规则中得到重视。
在国际金融领域,批判国际法研究也关注规则制定的过程以及由少数发达国家制定的、在国际范围内有约束力的金融规则对未参与规则制定的经济弱国的影响。举例来说,由十国集团在1988年签署的《巴塞尔协议》是全球范围内最广为适用的国际金融规制,在对其进行修订而成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中,资本风险计算与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资本信用评级直接挂钩,由此,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成为机构投资者考虑资产负债表构成时的主要因素。对于主权债务发行方而言,特定发行目标的达成与债务获得的信用评级直接相关,因为只有达到预期的评级才能保证机构投资者在考虑该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投资这些主权债务。基于这样一套环环相扣的金融市场规则,在发行主权债务时,债务获得的评级就会成为一个主要考虑因素。研究表明,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其信用评级,会选择更为保守的财政政策,而且,这些国家可能会采取一些政策措施来满足机构投资方的需求,即便这些措施违背本国的长期发展目标。大多数需要提高其信用评级的都是贫穷国家,因此可以认为,由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纳入了信用评级机构,这一规则并未考虑其对欠发达国家的具体影响。在实践中,这一规则会导致欠发达国家实施一些与本国长期发展目标和经济利益不符的政策措施,最终会对该国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在人权法领域,批判研究主要探讨了人权概念本身的局限性。人权概念或许为最贫穷的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帮助,但恰恰因为其关注最低限度的和有必要的尊严与保障,人权未能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上发挥作用。关注人权概念本身局限的研究,也对主流人权研究提出了挑战。主流人权研究倾向于关注个人所处的具体情形以及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而没有充分关注经济与社会权利,更没有关注集体利益与集体经济水平的不平等。
此外,批判研究还深入讨论了人权概念本身是如何为贫富差距服务的。一方面,人权话语掩盖了基于殖民历史的、当下盛行的并且内化到法律系统中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致力于推动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常常崇尚自由主义经济和“市场友好型人权”,对经济弱势群体不闻不问。这是因为在主流人权观看来,经济增长和自由市场是实现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前提条件。有批判学者认为,主流的人权话语是“朝圣山学社”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为了将市场和经济利益主导的社会逻辑扩散到全球,吸引并利用当时流行的人权概念所产生的一套限制计划经济和去殖民化的话语。这样一套人权话语被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所用,这些机构区分了公民社会和政治生活,并将政治生活想象为暴力和强迫性的。这样一套话语实际上有效地维持并扩大了既有的不平等。
三 批判国际法学视域下的贫富差距: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一些批判国际法学者认为,不断加剧的贫富差距与为私人资本积累服务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将法律与私人资本积累相联系的论述并不罕见。举例来说,有学者提出,在15世纪早期的“圈地运动”中,新兴的绝对私人所有权这一法律概念有效地将土地变成私有财产,为私人资本积累创造了先决条件。在随后的殖民时代,财产法等法律概念使殖民者能够“正当”占有原住民的土地和财产。近年来,有学者系统梳理了哪些法律制度如何有选择地通过类似编码的操作,将特定的财产变成资本,并使资本所有者通过私人资本积累的方式获益。
批判国际法一般认为,法律服务于私人资本积累,当前国际社会中的私人资本积累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具体实践。虽然对于什么是新自由主义以及这一意识形态如何转化成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则,国际法研究中并无定论,但可以抽象地概括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及其主导下的实践的特点。第一,新自由主义奉行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目标,诸如私有化、撤销政府干预市场运作,以及通过市场竞争保障个人自由。第二,新自由主义将这些目标与政府和法律联系起来,认为自由市场竞争离不开“看得见的手”。换言之,新自由主义要建立的自由市场,是通过法律和规制来实现的。通过一个规制框架来限制和尽可能地避免不理性的个人行为并使资本市场免受民主政治的侵蚀,最终用市场逻辑主导国际和国内社会生活。基于此,新自由主义赞美并拥护特定的法律制度,即保障私有产权和合同自由并为私人资本积累服务的法律制度。
在批判主义者看来,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框架中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旨在推动市场竞争实现社会正义,但这种法律和制度安排忽略了分配结果的不公平,也忽视了这些法律与制度如何强化原有的、基于特定历史原因的分配结果。最终,这些法律制度并不以改善和解决贫富差距为目标,反而在促进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加剧贫富差距。在批判国际法研究中,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与国际法律制度紧密相关。这些研究关注根植于新自由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在塑造国内政策选择和法律规则中的作用。用安·奥福德(Anne Orford)的话说,特定的国际法律制度为国内机构乃至国家本身塑造了模型。在其诸多研究领域中,批判主义者在“法律与发展”项下集中探讨了新自由主义、私人资本积累和贫富差距问题。
“法律与发展”相关研究关注了“华盛顿共识”主导的国际发展项目是如何通过推行促进私人资本积累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具体而言,批判主义者分析了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经济组织如何通过推行特定的发展项目来塑造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系统。这些国际经济组织预设通过移植特定的法律制度就能推动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这些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强调私人产权与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以此强化市场规制,并限制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这实际上摒弃了20世纪中叶奉行的由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面向新独立国家、推崇政府在规制和保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发展战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拉美债务危机”为推行新自由主义发展观提供了绝佳机会,而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国际发展项目进一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变革和经济体制改革。
有研究“法律与发展”的学者提出,国际经济组织在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框架下推广的发展项目是发达国家扩张主义的国际法律实践。在产生和落实这些发展项目的过程中,诸多发展中国家迫于债务危机等压力,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这些项目对于发展中国家长期经济发展及国内贫穷人口的生活水平具有不利影响。同时,通过法律移植,诸多发展中国家本身的社会制度被破坏,国内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遵从了发达国家勾勒的模型。带着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千疮百孔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这些国家被纳入一个以市场竞争为准则的全球体系中。法律成为保障私人资本积累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全球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剧。
四 结语
批判法学研究常被诟病“只解构不建构”,即批判研究更关注既有研究范式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并试图用语言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或者在过去几年兴起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去解释和分析我们所处的时代和所面临的问题。批判法学的注意力不在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上。但是,批判法学研究有其独特的价值。批判国际法学视野中的贫富差距问题是具体领域的国际法规则问题,也是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更是基于特定历史的权力关系问题。同时,批判主义者也密切关注主流国际法话语,并挑战一些主流国际法研究的预设和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批判国际法研究为关于贫富差距的社科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这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批判国际法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背后的权力关系,以及该权力关系如何加剧贫富差距。在批判国际法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认知中,大到国际经济秩序,小到商品价格,都是法律建构。换言之,不同于其他社科领域对具体现象的观察、描述与分析,批判国际法所面对的国际事务、制度安排和具体对象已经是法律建构的结果。基于此,法律规则不仅是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更是创造和维系贫富差距的基础,法律所固化并维系的权力关系和原始分配结果以及产生该关系和结果的政治经济背景就成为研究的关注点。贫富差距可被视为特定权力关系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作用的结果。
第二,主流社科研究关注国家之间以及内部的贫富差距,国际法研究能够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超越国家的贫富差距”(inequality beyond states),即由范围上跨越多国但又落脚于国内实践的各种形态与平台安排所缔造、维系和加剧的贫富差距。例如,国际金融市场通过为资本提供一个跨国流动和寻利的平台,能够使资本所有者更为快速地获益。值得一提的是,超越国家的贫富差距并不否认或者弱化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核心角色,而是着力于关注跨国乃至全球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互动以及法律在塑造这些互动方式中的作用。超越国家的各种互动关系都是法律构建,这些构建和制度安排的分配后果与贫富差距息息相关。从这两个视角出发,批判国际法研究能够为更广泛的社科领域理解和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相关研究作出贡献。
Law and Economic Inequality: A Critical International Law Approach
Kangle Zhang
Abstract: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wealth globally, and the exacerbating economic inequality,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of social scientists.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in particular those in the critical genre of international law research, have examined the linkages between various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 trade, investment, finance and human rights)and inequality.For example, the rules of a specific field benefit some at the expenses of others; or, the orthodox mindset in approaching these fields of law have blocked the potential of utilizing these fields in overcoming the rising inequality.This paper offers an overview of the existing work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at target economic inequality.Such an overview could facilitate a necessary turn in our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re search in China, that instead of concentrating on rule-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view international law as the legal consolidation of the dominant powers.Such an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necessary first step in contributing to the discussions on global inequality 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Keywords: Economic inequality; critical international law; power; neoliber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