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方法论专题探讨
国际法研究方法:图景、评估与中国学者的方向
◇蔡从燕
【内容摘要】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法学者积极探索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形成了“科际整合”与“科内整合”的基本图景。新的研究方法是否出现以及是否被广泛接受,受到学术生态、国际关系结构以及国际法实践的深刻影响。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但它们并不当然是有效的。研究方法不只是“方法”,而可能同时蕴含着特定的价值判断。晚近,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创新的主要成就是经由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间接引入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这一结构与做法是存在缺陷的。中国国际法学者有必要探索更好的研究方法创新路径,包括更加重视中国自身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国际法;研究方法;图景;评估;中国国际法
一 导言
虽然国际法学者很早就关注研究方法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尤其组织化的讨论则是20世纪90年代后末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的一种学术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学者对于研究方法的理解是宽泛的。“方法”不仅被认为是具体的手段、技术、途径或程序,也被理解为只是一种视角、框架或者方法论。前者不妨称之为狭义的方法,后者不妨称之为广义的方法。从学科的角度看,前者通常与特定学科的属性或者人们对于该特定学科之属性的传统认知相关,甚至决定于这种属性或传统认知。比如,定量分析方法是作为社会科学门类之一的当代经济学的主流研究方法,但不是作为人文科学门类之一的历史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然而,特定的视角、框架或者方法论与研究者本身或者特定的研究议题似乎更具有相关性,因而可以超越特定的学科。
在解释《美国国际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下文简称AJIL)于1998年组织“国际法的方法”专栏的背景时,拉特纳和斯劳特注意到国际法学者对于“方法”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指出AJIL更加关注的是“方法”对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法理论在面对“当代问题”时的作用。 AJIL组织的“国际法的方法”专栏,以及后续一些国际法学者——比如斯劳特和金斯伯格——对于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理解与运用表明,针对国际法研究方法的讨论并不当然是国际法学者基于自身的学术动力和不断丰富的研究手段进行的一种独立的知识探索努力,而是受到不断变化的环境与实践深刻影响因而与某种政治议程密切相关。因此,研究方法不仅可能体现了特定国际法学者的学术偏好乃至世界观,也可能蕴含着他们对特定历史与现实、政策与实践的态度。
对国际法研究方法的探索根本上是寻求“更好”地解构与建构国际法律秩序,为此,无意局限于狭义地理解“方法”。尽管如此,较之以往国际法学者似乎更多地从视角、框架或方法论角度理解国际法(如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近二十年来,狭义的研究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显然更为活跃,由此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研究方法展开讨论。
本文首先沿着“科际整合”与“科内整内”两条路线概要描述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21世纪以来国际法研究方法发展的基本图景(第二部分),进而从背景、功能以及价值取向等角度评估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发展(第三部分),最后对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方法问题略陈管见(第四部分)。
二 图景
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方法以及历史学等人文科学方法日益被引入国际法研究,笔者称之为国际法研究的“科际”整合方法。显然,这种“科际”整合方法是当前国际法研究方法讨论中的主要议题。与此同时,尽管笔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科内”整合方法日益重要,但它受到的关注明显少得多。
(一)国际法研究的“科际”整合方法
早在20世纪50年代,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就被引入国际法研究。以1953年麦克杜格尔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发表了题为《国际法、权力与政策:一个当代的理解》的演讲为发端,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持续地把政治学方法运用于国际法研究,并且以耶鲁大学法学院为阵地培养了一代又一代致力于此项研究的国际法学者,由此创立了被称为“政策定向学派”或“纽黑文学派”的国际法学说,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极大的关注,影响绵延至今。与政治学方法被引入国际法研究受到广泛关注不同,同样在20世纪50年代被引入国际法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则几乎没有受到关注。1956年,斯通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发表了题为《关于国际法的社会学探究面临的问题》的演讲,认为国际法研究应当引入社会学方法。不过,他认为国际法学者在这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如人力不足、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只能循序渐进,不必追求短期内提出宏大的理论框架。1957年,海牙和平宫图书馆馆长兰德希尔同样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发表了题为《当代社会学理论与国际法》的演讲。他考察了20世纪以来国际法学者——比如胡伯法官——从社会学角度对于国际社会与国际法所作的思考,进而以“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为重点考察了国际社会的变迁与国际法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一般被认为是帕森斯的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如日中天的年代。与众多社会学者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一样,兰德希尔的研究也沿袭了功能主义的思路。不过,无论是斯通还是兰德希尔,他们都没有像麦克杜格尔那样聚集起一批国际法学者持续地把社会学方法运用于国际法研究中,这是国际法的社会学方法在很长一段时间未受重视进而未获得广泛运用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权力不仅是政治学也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此麦克杜格尔的国际法研究不仅运用了政治学研究方法,而且运用了社会学研究方法。只不过,由于政治学研究方法集中关注权力,甚至因此滑向权力政治,而权力虽然是国际法的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逻辑起点,但并非它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法的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很少提及麦克杜格尔或者“纽黑文学派”。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美国国际法学会资助的一个项目,高尔德与巴尔坤在1970年出版了《国际法与社会科学》。这是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科学角度探讨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第一本著作。在该书中,两位学者阐述了社会科学对于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并且主要运用沟通理论对国际法进行体系性分析。联系到30年后AJIL刊发“国际法的研究方法”专栏进而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出版《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国际法学界对探索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积极努力。
《美国国际法杂志》1998年组织“国际法的方法”以及2004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出版《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学者更加重视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不难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法学者更加重视方法问题。总体来看,对于国际法“科际”研究方法的探索呈现两个特点。第一,除政治学方法外,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法也被更多地引入国际法研究中,其中,尤其以社会学方法的引入更为引人注目。在这方面,赫希、古德曼及金克斯等人持续性地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际法。2005年,赫希发表《国际法的社会学:在社会语境中研究国际法之邀请》,在介绍主要社会学流派的基础上阐述了他对于不同社会学流派在研究国际法整个体系以及具体问题的理解,是一篇把社会学方法引入国际法研究的纲领性论文。此后,赫希持续地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际法问题。2015年,赫希出版了《国际法的社会学邀请》。不过,赫希在该书中虽然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更多的国际法问题,但对于社会学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运用的基本原理方面并没有作出更多阐述。赫希从事的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在2018年主编出版了《国际法的社会学研究手册》。虽然该书也没有针对社会学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运用的基本原理作出细致的阐述,但它是国际法学者更大规模地重视社会学方法的重要标志。在具体的社会学方法运用方面,社会化理论似乎最受国际法学者的青睐。在这方面,古德曼及金克斯的研究备受关注。古德曼及金克斯主要利用涵化(acculturation)理论研究各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接受与实施问题。近年来,多元主义理论日益受到国际法学者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定量分析方法日益得到应用。
第二,人文科学方法继续受到重视或再次受到重视。传统上,在国际法研究中运用的人文科学方法主要是哲学。晚近,哲学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继续受到重视。国际法学者不仅运用哲学方法从整体上思考国际法的由来、发展与走向,也用其分析具体的国际法问题。不仅如此,新的人文科学方法,尤其历史学方法的运用更是出现蓬勃发展,以至于国际法研究被人们认为发生了“历史学转向”。特别是不同的人文科学方法被结合运用于国际法研究,如历史与哲学方法的结合。
(二)国际法研究的“科内”整合方法
国际法研究的“科内”整合方法首先指的是国内法原理与实践被运用于国际法研究。劳特派特从私法角度对国际法的渊源乃至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公法理论日益被运用于国际法研究。这些国内公法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在运用宪法理论方面,欧洲学者尤其是德国国际法学者着力最深。宪法理论不仅用于证成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也用于研究国际组织的运作。总体来看,这一研究方法的运用具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即西方学者是在西方国家主导国际关系的时代背景下,试图把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不同程度地移植到国际法研究中。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学者在晚近国际实力格局发生重大变迁并且国际组织运作面临各种挑战的情况下,正在调整相关研究。进入21世纪以来,行政法理论也日益被运用于国际法研究,代表性的学术努力是纽约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全球行政法项目”。
其次,国际法研究的“科内”整合方法是指国际法原理与实践被运用于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的问题研究。在这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长期局限于美国的对外关系法研究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研究现象是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进展。
三 评估
虽然晚近国际法的研究方法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法学者尤其是美国国际法学者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新的研究方法。那么,特定的研究方法为什么会在某个时期被倡导并且流行或者虽然被倡导但未能流行?新的研究方法是否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研究方法是否蕴含着超越技术性作用之外的其他意涵?下文将讨论这些问题。
(一)背景
从整体意义上说,数十年来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发展主要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学术研究的生态演进。毋庸置疑,数十年间美国国际法学者引领或激发了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发展。事实上,这与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美国获得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科化完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而社会学的研究重心也逐步从欧洲大陆转到美国,它们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被引入国际法研究。比如,人们普遍认为,“政策定向学派”的兴起与20世纪40年代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具体地说,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有着密切联系。类似地,斯通之所以倡导把社会学方法引进国际法研究,与他受惠于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是分不开的。尤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1962年库恩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极大地激发了研究人员开展跨学科研究的热情。当前,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国际法学会和AJIL分别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90年代末两度组织国际法研究方法的探索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极具创新性的学术生态。尤其是1999年AJIL组织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专栏,不仅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发展,也促使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法学者更多地重视探索新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从而使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历史学等方法持续被引入国际法研究。
第二,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相比,国际法研究会更多地考虑或者受制于特定国家的政治决策乃至广泛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现实。这不仅可能影响国际法的研究议程,也可能影响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对此,不妨以政治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被倡导引入国际法研究后的不同状况予以说明。前文已经提出,与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倡导国际法研究的政治学方法并催生了“政策定向学派”不同,斯通和兰德希尔在同一时期提出的国际法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并未受到多大的关注。一个可能的重要原因应该是,“政策定向学派”的兴起适应了“冷战”的国际关系现实,体现了“冷战”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的客观事实,也表明了此前受到联合国成立的鼓舞而乐观地认为国际关系尤其是大国关系可以被有效地纳入国际法轨道的不少美国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的悲观态度。与此不同,虽然斯通和兰德希尔也注意到“冷战”后国际关系的变化,但他们在倡导社会学研究方法时并无意于降低对国际法的期待。在当时的国际关系环境中,这种研究思路显然有点“不合时宜”。类似地,近年来,随着国际实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持续扩大,许多西方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中国等非西方国家的国际法政策与实践,运用比较法开展国际法研究,从而推动了比较国际法的兴起。
第三,国际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较之以往,国际法实践在联合国成立以后有了许多重大发展,这些发展为国际法学者探索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可能,甚至有必要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比如,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特定国际法律文件针对此类行为体只包含有限的规范,甚至没有予以规范。在此情况下,准确认识此类行为体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显然不能只依靠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而必须积极运用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又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国际法律秩序乃至国际关系的影响日益重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往往对同一个或类似的条约作出大相径庭的法律解释,它们的一些裁判活动显示出其超越裁判者角色而事实上发挥了国际造法功能,一些裁判活动甚至影响特定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显然,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再如,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日益深入,局限于国际法无法全面、准确地揭示特定国际法制度的生成、适用以及影响,而必须纳入国内法律与社会的视角。
第四,研究工具的日益先进。过去二十年来,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的应用可能是法学研究方法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进展之一,它使研究人员可以利用海量数据全面地分析法律实践,避免此前的研究往往只能基于少量数据而导致的片面性,甚至主观臆断。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对国际法研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重要原因之一是,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使国际法学者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获取本国日益丰富的国际法实践——如数量不断增加的条约——的信息,也可能更好地获取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实践信息。众所周知,与一般的比较法研究不同,研究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实践往往直接关系到影响本国所参加的特定国际法制度的适用,因而影响到本国的利益。晚近,国际法学者日益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开展实证研究,更加精准地描述与分析国际法实践,越来越多数据庞大、功能丰富的数据库也被开发出来供研究人员使用。
(二)有效性
诸如政治学、社会学等新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国际法研究能否更有效地理解国际法?从上述新的国际法研究方法出现的背景看,人们应该不会否认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与此同时,如同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一样,这些新的研究方法也是有局限性的,从而有可能导致国际法研究的片面性,甚至误解特定的国际法实践。导致这种局限性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前者如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后者如国际法学者运用法学之外的方法的能力。以近年来一些美国学者大力倡导的以“假设—数据—验证”为基本思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例,一些学者已经从数据选择、获取、分类和解读,以及国际法具有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殊性等角度,分析了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事实上,这些问题从新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国际法研究开始就始终存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一些早期倡导者对此并不讳言,但晚近似乎倾向于淡化这些局限性。笔者无意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讨论,而仅以近年来大力倡导国际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美国学者金斯伯格关于所谓“威权国际法”(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的研究为例予以说明。“威权国际法”指“威权”国家的国际法实践,而“威权”国家的界定则取决于“民主”国家的界定。换言之,“民主”是“威权国际法”据以立论的基础或假设。然而,金斯伯格对于民主的“工作定义”(working definition)系基于他自己对民主的理解,而不考虑这一定义是否是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公认的,以及基于个人理解的“工作定义”是否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研究的可靠性。然而,正是以其对“民主”的界定作为逻辑起点,金斯伯格对于“民主”国家和“威权”国家开展定量与定性研究,比较“民主”国家与“威权”国家的国际法实践,进而评估它们对国际秩序的影响,尤其批判中国、俄罗斯等被其划入“威权”国家的国际法实践对于“民主”在全球范围内构成的冲击。
上述貌似“客观”或“科学”的“民主”界定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金斯伯格似乎也意识到其对“民主”的界定是有问题的,因此把国内治理、少数人保护等要素——显然,这恰恰就是自诩为“民主灯塔”的美国面临的棘手问题——排除在民主范围之外。
(三)价值
科尔霍恩认为,研究方法受到国际法学者所处的环境、意识形态、世界观等因素的影响。这表明,研究方法并非只是增强研究的客观性,而往往甚至必然蕴含着研究者的某种价值观。价值对于国际法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一方面,较之国内法,人们对于国际法的基础、价值、功能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存在的分歧要大得多,人们甚至对是否存在“国际社会”都存在分歧。换言之,人们对于国际关系的调整应当遵循哪些根本性原则很难说已经达成真正的共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基于现实的描述与评估——这显然是倡导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人们所做的,而需要超越现实的想象与设计。由此,较之国内法研究,哲学、人类学等人文科学方法对于国际法研究可能具有更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人文科学方法的运用蕴含着人们对一个拥有更美好未来的人类秩序的探索。
另一方面,研究方法也可能被国际法学者用于从地方性的角度证成某种议程,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体现或辩护特定国家的国家利益。在这方面,我们不妨以20世纪90年代时斯劳特倡导的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予以说明。可以认为,斯劳特经由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把政治学方法引入国际法研究适应了“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尤其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民主等议程的需要。事实上,斯劳特本身就是这些议程的积极倡导者与推进者。
四 中国学者的方向
过去二十年里,中国国际法学者日益重视探索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化问题。在这方面,徐崇利教授引领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可以说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徐崇利教授等倡导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学者把政治学等方法引进国际法研究。虽然近年来这一跨学科研究方法受到质疑,但它无疑是有益的。笔者无意从一般性的意义上参与中国国际法学者创新研究方法的讨论,在此拟针对三个具体的问题略陈管见,或可对中国国际法学者进一步探讨研究方法有所助益。
第一,如何开展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与斯通等人一样,徐崇利教授意识到缺乏在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业训练是有效开展跨学科研究的主要障碍之一。这一观察是准确的。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确实是在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比如,把社会学理论引进国际法研究的古德曼以及金克斯都接受过社会学的专业教育。在缺乏非法学专业教育的背景下,麦克杜格尔选择的做法是与政治学者拉斯韦尔合作,共同构建“政策定向学派”。与此不同,徐崇利教授以及另一些诸如斯劳特等西方国际法学者选择的路径是,间接地经由国际关系理论把政治学等方法引入国际法研究。徐崇利教授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对于国际法原理的研究,国际关系理论已经把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带到了国际领域,就近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的过程中接过这些分析方法的接力棒,往往更为现成,也更为适用;反之,如果对国际法原理的研究直接采用同源的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其建立的分析框架可能会与国际关系雷同,‘重复建设’的结果是浪费大量的学术资源。”王江雨教授也赞成这一思路。考虑到国际法学者在法学之外的领域接受专业教育客观上存在的困难,这一思路是有道理的。然而,这一思路也存在着风险。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国际关系学者自身也并不谙熟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他们在引入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知识时基于其研究的需要或目的已经作了可能不适当的“裁剪”,从而导致国际法学者在经由国际关系理论间接引入政治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时可能被误导。因此,笔者认为,麦克杜格尔选择的与政治学者进行合作的思路似乎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第二,中国国际法学者重视引入社会科学方法而忽视了人文科学研究方法。不难发现,在倡导跨学科研究时,当前中国学者更多地重视社会科学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而忽视了哲学、伦理以及历史学等研究方法,尝试从哲学等人文科学角度研究国际法的学术努力屈指可数。如前所述,鉴于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特殊性,人文科学研究方法对国际法学者在寻求构建一个拥有更好愿景的人类秩序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第三,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忽视了中国理论渊源。不难发现,无论是经由国际关系理论间接引进政治学等研究方法,还是直接利用政治学理论开展跨学科研究,目前中国国际法学者利用的基本上都是西方的理论。显然,这不利于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与国际法理论。事实上,中国的哲学学者与政治学者在挖掘中国传统思想与分析中国当代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丰硕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鲜有受到中国国际法学学者的重视。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 Landscape, Evaluation and the Direction for Chinese Lawyers
Congyan Cai
Abstract: Since the late 1950s,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yers explored to diversify th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 which brought about a landscape of‘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and‘intra-discipline integration’.Whether a new method comes to being and is widely accepted are greatly influenced by the academic ecolog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e.Research methods are not merely‘methods’, but may be used with particular assumption of value.In recent years,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yers have attempted to develop inter-disciplinary methods, which fea tures political science based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ies.However, these efforts, from their structure and particular methods, are flawed.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yers need to further explore better ways of diversifying research methods, including turning more to Chinese own intellectual traditions.
Keywords: International Law; Methods; Landscape; Evaluation;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