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汤光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光照,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余惠军、李婕,均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周莹,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P0PCLASSIC流行歌曲经典》VCD是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提供版权,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著协监制。《P0PCLASSIC流行歌曲经典》VCD光盘收录了林俊杰的《木乃伊》等卡拉0KMTV作品。
2010年11月11日,海蝶公司与中国音著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包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授权中国音著协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权利存续期间行使(其中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中国音著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并且中国音著协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2012年4月9日,中国音著协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受理了中国音著协的申请后,指派公证人员李德新和张辰,与中国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林秀娟于2012年4月19日晚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林秀娟所指认的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站西路79号美嘉大酒店四层“嘉年华歌舞会”405号房间。公证人员首先对林秀娟提供的摄像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的存储空间为空白。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林秀娟在该处点歌系统上依次点播如下曲目:《曹操》《西界》《进化论》《木乃伊》《醉赤壁》《豆浆油条》《编号89757》《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Stop》《HappyWakeUp》《差生》《小朋友》《冬天快乐》《少年中国》《秀才胡同》《下个路口见》《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朋友难当》《幸福恋人》《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曾经爱过你》《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天黑》《认真》《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不让你走》《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倦鸟余花》。上述曲目播放的同时,林秀娟使用其自备的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现场摄像。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林秀娟在该处消费结束之后结账,并向该处工作人员索要名片及消费凭证,该处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金额共计人民币302元整)和名片一张。上述消费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并由公证人员及代理人林秀娟签字确认,该《工作记录》之原件现留存于公证处。2012年5月14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汤光照经营的美嘉酒店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西餐制售、旅游业、卡拉0K、歌舞厅等。中国音著协为制止汤光照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取证消费支出7.55元、公证费37.5元及律师费2000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汤光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2665元。如果汤光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人民币30元,汤光照负担人民币20元。
上诉人汤光照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汤光照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汤光照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基本问题】
1.涉案作品的类型及其著作权人。
2.汤光照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3.汤光照应向中国音著协赔偿的数额。
【讨论与分析】
一 涉案作品的类型及其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剪辑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MTV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汤光照虽然对海蝶公司就涉案MTV享有的著作权及海蝶公司对中国音著协的授权均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而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中国音著协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证实海蝶公司对涉案MTV享有著作权,故原审法院对海蝶公司著作权人身份予以认可。同时,中国音著协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海蝶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MTV的放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在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中国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性权利。因此,汤光照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二 汤光照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汤光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MTV的行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放映行为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汤光照应向中国音著协赔偿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汤光照的美嘉酒店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中国音著协的合理开支、中国音著协所支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费用等,原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汤光照的赔偿数额,中国音著协请求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原审法院只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