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
(一)我国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职能划分
国家安全职能是指国家安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责任和功能。中国国家安全职能内容和范畴,既有一般性职能如军事安全职能、政治安全职能、国土安全职能、经济安全职能、文化安全职能、社会安全职能、信息安全职能等,也有运行性职能如决策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监督反馈职能。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2.国家安全机构管理制度
国家安全机构管理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安全机构设置、运行、效率等规则、程序和方式的制度性规定。当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有关方面的其他国家机构构成了中国国家安全管理机构体系。《国家安全法》从一般规定、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等方面,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机构管理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国家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3.国家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家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安全人力资源规划、获取、维持和开发等规则、程序和方式的制度性规定。国家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第一,推进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录用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和择优录取原则,把那些有志于从事国家安全工作又符合岗位条件的社会人才吸收到国家安全机构之中。第二,逐步完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任免、升降、交流、回避、辞职和辞退等制度,把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与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第三,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建设,为提高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生活水平和战斗力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第四,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建设。通过职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国家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战斗力。
4.权责机制
权责机制是指一系列有关国家安全职权、责任的规则和程序的有机结合。国家安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性质、地位不同,拥有的权力(职权)不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失职而导致损害国家安全的,应承担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工作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公民、组织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5.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就是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为国家安全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国家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应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满足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要与时俱进,追踪国内外安全形势,制定反映国家安全体制相关内容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使国家安全体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使国家安全工作有法可依;一切国家安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守法,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国家安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行使执法权时,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执法权,更不允许滥用执法权,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做到执法必严;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只要存在违法、犯法的事实,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应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
(二)我国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完善健全
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了一种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主体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1983年成立的国家安全部以及此后陆续成立的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虽然机构名称上有“国家安全”这个词组,但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情报与反间谍,并无权管理军事、国防这样的传统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领域越来越广泛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2000年组建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也仅仅是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挂了一个新牌子,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把国家安全主要限制在对外安全方面。这种具有明显传统的国家安全体制,已不适应当前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的国家安全新形势,中国以往的国家安全体制和机制并不完善,存在着多方面问题,因而需要完善与健全。
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战略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战略文本。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16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见》时认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推动国家安全工作在制度、法治、方略、工作举措上取得了新的明显进展。”这段话高度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的总体布局,特别肯定国家安全工作在制度方面“取得了新的明显进展”。这里没有沿用“机制”“体制”“体制机制”等不同说法,而是用了“制度”这个概念,但实质是肯定国家安全体制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2017年2月17日召开的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一些具体任务。例如,在社会安全领域,“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整体水平,注意从源头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如,在信息安全领域,“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和市场化引导,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确保大数据安全,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和有效防护。”在外部安全方面,“要积极塑造外部安全环境,加强安全领域合作,引导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安全。”还“要加大对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保障方面的能力建设,更好适应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党的二十大则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
借鉴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及其改革,结合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现实与潜在威胁,在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实践中,我国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必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