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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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阶段:ODR初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

我国ODR发展的第三阶段,旨在司法系统内部推动并实现信息化与数字化建设的司法ODR。“互联网+司法”的创新理念出现以前,ODR仅涉及Online ADR的概念范畴,通俗易懂且普世性强。但随着互联网ICT在司法系统内的技术支持与模式创新,ODR的概念理应突破其私力救济Online ADR的传统非诉范畴,创新融入具有公力救济的线上司法诉讼范畴,使其成为集司法系统内部ODR(司法ODR)与司法系统外部ODR(非司法ODR或民间ODR)于一体的双轨制ODR发展格局。基于数字时代的科技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应用突破,ODR通过融合信息化的科技支撑和现代化的创新实践,成功构建了集司法系统内部与司法系统外部互联互通、互动互补的ODR治理体系,实现了ODR概念从狭义到广义的首次飞跃。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7-04/28/c_1120891044.htm,访问日期:2019年5月3日。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1.0阶段的法院内部基础建设到推动建设外网网站并建设智慧法院的2.0阶段,再到进入“嵌入式数字化管理”和“互联网+”的3.0阶段。有序推动司法行政与审判支持意义上的“内部智慧法院”(Internal wCourt)建设;以及为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交往提供服务的“外部智慧法院”(External w-Court)建设,以内外兼修的信息化进程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遵循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理念。从“内部智慧法院”建设的角度来看,信息化的案件管理系统、电子卷宗生成以及电子诉讼信息的共享与交换功能真正提升了司法行政的办公效率,秉承了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等现代化优势成果;从“外部智慧法院”建设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能化司法辅助系统通过对司法审判的大数据智能分析能够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的规范化,通过了解法官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加大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编写纠错等现代化服务体系。另一方面,电子法院的线上诉讼模式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足不出户即可实现“指间诉讼”的便捷模式,融贯于整个诉讼流程的信息化建设,高效建成了司法审判与执行的全流程网上办理,以及信息录入与变更的全时段线上留痕。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97.8%的法院均已支持网上立案,全国共有2320家法院支持网上证据交换,全国支持网上开庭的法院共有2018家,且2019年全国法院庭审直播次数高达3903771次。《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0)》,中国皮书网,https://www.pishu.cn/zxzx/xwdt/550177.shtml,访问日期:2020年10月8日。由此可见,具有丰富价值内涵的司法ODR正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推广普及力度,以构建人民法院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创新发展理念,进而稳步推动司法ODR成为司法审判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指引,实现接近数字正义(Access To Digital Justice)的全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