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立法与政策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是国家立法和政策制订的一个重点。自2019年年底国务院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围绕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人社部和其他有关部委出台或正在制订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几个重要的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2021年7月7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银保监会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共七章35条,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第一,《办法》明确了其使用的几个核心概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明确,《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程序。《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以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等。专用账户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有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办法》对工程建设的人工费用拨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办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系统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此外,《办法》对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管辖争议、原有农民工工资账户接续等均做了必要的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办法》的顺利施行。
2.其他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门规章
2021年1月25日至2月9日,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会同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规定》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属地管辖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对存储主体、经办银行、存储日期、存储协议、账户识别、存储比例、差异存储、保证金所有权、银行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期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对保证金的动用、限期补足、银行对账、资金返还、权利救济等内容做出规定;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对专款专用、法律责任、监管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第五章附则对该《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和溯及力做了规定。该《暂行规定》将在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建立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6日至8月26日,人社部研究起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包括列入、移出、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列入条件和惩戒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两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具体惩戒措施。三是健全信用修复。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做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还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程序。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