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文化传承与当代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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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乡里制度

绅士阶层是否有机会参与乡村治理,成为乡贤呢?换句话说,王朝国家的制度安排究竟是否需要、允许绅士阶层参与乡村治理呢?对上述问题的解答需要从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入手。所谓“乡里制度”,“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为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限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125] 。也就是说,“乡里制度”是以王朝国家为主导的制度性安排,是自上而下建立的乡村治理框架。

在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治理框架的认知范式中,最有影响的是梁漱溟提出的“伦理本位、职业分立”之说。但梁漱溟认为,这样的社会结构难以形成阶级与团体,因而,“从来中国社会秩序所赖以维持者,不在武力统治而宁在教化;不在国家法律而宁在社会礼俗”。[126] 费孝通进而指出了“传统中国政治双轨制”现象,他总结为四点:

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是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地方干涉。[127]

20世纪90年代,温铁军又进一步将“传统中国政治双轨制”现象简化为“皇权不下县”的表述。[128] 但秦晖认为,“皇权不下县”对上述认知的概括并不完整,“完整的概括是: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29] 。他进一步指出,传统中国这样一种乡村治理框架是在唐宋之后逐渐形成的,而汉唐间的乡村治理框架并非如此。基于对20世纪末才发现的长沙走马楼吴简的研究,秦晖发现,汉晋间长沙一带“哪怕最简单的宗族组织都是难以存在的”,而“‘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乡里有常设职位,有的属于郡或县的吏员编制,是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役,总之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130] 他又从魏晋以来的敦煌文书中发现,“唐宋间河西乡村其实也是‘非宗族’乡村”[131] ,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魏晋唐宋时期的世家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132] 从唐代敦煌文书来看,县下的乡里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133] 也就是说,在唐代,国家权力是直接延伸至乡村的。由此可见,“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传统并不久远,至少汉唐间尚不存在这样的传统。

宋代之后,尤其自明代以来,宗族的确开始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但是王朝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并没有放松。北宋时期大体沿袭唐代制度,“里正、户长掌课输”,还增设了“耆长”职位,“掌盗贼烟火之事”。[134] 与唐代一样,宋代的里正往往是由衙役充任的,是正式职位。1070年,王安石创立了保甲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35] 这种保甲制是一种非常严密的地方治安体系,并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开来。但是,“大约在创立一年之后,它就转变为一项辅助性的军事制度,和一种永久性的地方民兵制度”[136] 。到了南宋,则主要以保甲系统来负责乡村地区的征科与治安。[137] 两宋时期,北方也大体沿袭唐代制度,在县以下设有准政权组织:“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138] 元朝与金朝一样,仍以里正、主首负责催督赋役、禁察非违,但元代更为重视劝课农桑,专门创设了一套具有针对性的管理体系:

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139]

元代的“社制”是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倡导设置的社会治理体系,涉及劝课农桑、宣德教化、组织乡民互助三个方面,这意味着国家政权在赋役与治安管理之外,加强了对农业生产与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

到明清时期,王朝国家实质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乡村的控制。首先,过去只在乡里派驻衙役,到了清代则在乡里设置了诸多正式行政机构,除知县之外,县丞、主簿、巡检司、典史等佐杂官员往往驻在县城之外,“分辖部分乡村,具有行政机构和管辖区域,其行政职能或近似于知县,或仅有治安之责,但在地理上都具有一定的管辖范围”[140] 。其次,推行“里甲黄册”之法,加强了赋役管理。从1381年起,“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141] 。通过将里甲与黄册相结合,国家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土地与人口信息,更好地对乡村进行赋役管理。再次,政府完善了保甲制度,强化了治安监管。“保甲虽然起源较早,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142] 顺治元年(1644),清政府就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143] 1708年的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保甲的具体要求:“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144] 保甲体系中加入了户籍管理与身份证明,制度之严密确非以往朝代可比。此外,清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控制,把作为乡村自治组织方式的“乡约”改造成了官方意识形态宣讲制度。1659年,礼部规定,选举60岁以上声誉卓著的生员或60岁以上名声好的普通人担任乡约,每月初一或十五,解说皇帝颁布的《六谕》,并将其所在邻里之间的善行劣迹记录下来。[145] 后来,还在人口相对稠密的乡村设立“乡约所”,作为讲解乡约的固定场所。1737年又下令,每次讲约会结束时,必须对帝国的主要法典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各省官员要刊印法规手册,向所有大小乡村散发。[146]

鲁西奇认为:“无论乡官、职役的任用方式与资格如何,其所行使的权力来源与内涵,均主要来自王朝国家权力;其行使权力的目的,也是服务于国家。在这个意义上,乡官与职役是否属于官僚系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听命’于官僚系统,贯彻执行王朝国家的指令与要求,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事务领域的执行者。所以,他们构成了王朝国家的‘乡村基层政权’。”[147] 萧公权则指出:“每一个地方的代理人或组织,无论是官府挑选出来的还是原来就有的,都必须置于知县的控制或监督之下。对那些被认为有害的组织或活动,政府总是保留进行镇压的权力。通过知县,政府的手随时做好了打击的准备。”[148] 由此可见,宋元以来,尤其是明清时期,乡村可能并非是一个皇权远离、绅权统治的区域。[149] 事实上,王朝国家在赋役、治安、意识形态乃至社会保障与乡村教育诸方面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有效到达乡村社会深处的。

那么,在上述“乡里制度”框架内,乡绅阶层还有作为的空间与可能性吗?一方面,王朝国家想牢牢地控制乡村,但是愿望与现实之间有着很大距离。为了应对财政资源不足的困境,国家常在县以下借助乡官或里甲、保甲等带有职役性质的基层组织进行间接统治,故而因介入力度较弱而为宗族、绅士留下了运作空间。[150] 不仅于此,正如卜正民(Timothy Brook)所言,新的官僚机构很难完全抛开现有的社会网络而打造一个全新的社会结构,“那些乍一看来像是国家强制的事情,靠近一看,却更像是国家把非正式的东西正规化,或者说国家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合理性做了一下认定”[151] 。明清时期,宗族与乡约就是这样一种被国家“认定”过的地方组织,[152] 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通道,同时又阻挡着国家力量抵达乡村社会的毛细血管。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宋明时期的乡约,这些乡约可以说是绅士阶层拓展权力空间、组织化地追求乡村自治与善治的一种努力。

另一方面,随着科举制发展、成熟,绅士阶层逐渐形成、壮大,开始积极主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努力拓展着自己的权力空间,尤其在乡村公共事务方面,的确几乎做到了“县下唯绅士”的境地。正如蒙文通所言,自宋儒开始,文化精英就“谆谆于社会教养之道”[153] ,以兴办义学、义仓与制定乡约等形式直接参与乡村治理。明清时期,由于国家财政力量有限,只有少数上层绅士可以进入国家机构之中,越来越多的绅士只能在国家行政体系之外谋求社会影响力。萧邦齐发现,19世纪的浙江地区,随着绅士阶层成员剧增,政府无法将其完全纳入合法的官僚体系之中,只能对其参与征收税务、组织团练、介入县衙门邑吏工作等听之任之。[154]

总体而言,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言,传统乡村其实是以自治为主的,尤其是诸多乡村公共事务,王朝国家往往有心无力,几乎完全交由乡绅阶层。应该注意的是,乡村自治的组织系统是国家设定的,服务于国家治理,这一点很重要。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不会高估王朝国家在乡村留给乡绅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