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文化传承与当代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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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节 从“乡绅”“乡贤”到“新乡贤”:研究源流梳理

“新乡贤”概念来自“乡贤”概念,就此而言,新乡贤研究可以追溯到对传统乡贤的研究。中国古代重视乡贤的观念由来已久,尤其是明清时期,不仅为乡贤建祠,还专门书写乡贤名录,如嘉靖年间的《崇祀乡贤录》、咸丰年间的《三世乡贤录》、光绪年间的《名宦乡贤录》等;并在地方志中为乡贤立传,如《万历福安县志》《康熙澄迈县志》《顺治溧水县志》等地方志中都列有乡贤传。而为乡贤书写名录、作传,可谓乡贤研究之滥觞。至民国年间,乡贤研究一方面延续了明清以来书写乡贤名录、传记的传统,如《江苏乡贤传略初稿》《山西省乡贤传》《陕西乡贤事略》等;另一方面还开始收集、整理与乡贤相关的各种文物、文献资料,如《上海乡贤文物过眼录目录》《广西乡贤文选》等。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乡贤问题开始进入了现代学术研究视野:与古代以立传来表彰先贤、垂范后世之旨趣不同,现代学术研究则把乡贤视为乡绅阶层的代表,着重考察其社会流动与社会功能。国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乡绅阶层的研究极其深广,对此已有诸多综述文章[1] ,不再赘述,笔者着重讨论涉及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最早关注到了中国乡绅与乡村治理问题,他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1915)一书中曾提出,中国“村落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团体的行动能力”,而村落的“名门望族”、氏族的长老,以及读书人等,是村落利益的真正代表。[2] 这一论断对中西方学者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国内学者中,社会学家杨开道在1931年曾发表《乡约制度的研究》一文,并在此基础上于1937年出版了专著《中国乡约制度》,开从社会史角度研究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之先河。杨开道认为,“乡约制度是中国古来昔贤先觉建设乡村的一种理想,一种试验”,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的行为;意味着高高在上的士人阶级开始俯下身来指导民众,这是破天荒的。[3] 1945年,杨懋春率先以社会学的田野调研方法研究了乡绅阶层在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功能,发现直到20世纪40年代,乡绅作为非官方人士,其实仍然是村庄的幕后领导者:

村庄中有许多人尽管不担任公职,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领导。他们在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导大得多,虽然不太公开。他们实际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长者、给全村提供特别服务的人和学校教师,可以说,这些人构成了村庄的绅士。[4]

很显然,虽然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乡村已经不存在经由科举考试而被国家认定的绅士,但是明清以来绅士在村庄中的结构性功能仍然延续着。换句话说,虽然严格意义上的绅士阶层消失了,但是村庄社会结构中仍需要在道德、文化上具有引领性的人。

20世纪50至70年代,国内学界对乡绅参与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近乎空白。而时在美国的张仲礼出版了《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1955)一书,认为绅士不仅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而且承担着兴修水利等各种公益事业,以及排解乡村矛盾纠纷的社会职责,这些事务本应由政府承担,但由于县官任期太短,不熟悉地方情形,故难以办理;有时乡绅甚至自行其是,官府只能默认或勉强容忍;官吏处理地方事务,亦常常向绅士咨询,绅士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5] 英国人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1958)一书则率先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乡绅是处在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中介性角色,他们的权威来自乡民的认可,可以动员和聚集大量的民间资源。[6] 在其影响下,萧公权于《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1960)一书中则进一步主张,“一个乡村的发展,极大程度取决于绅士——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的士子——为有限的组织和活动提供的领导”[7] 。由此可见,这些海外学者大多倾向于强调乡绅阶层在传统乡村治理中的积极意义。

20世纪80年代,海外学者对乡绅参与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还在持续推进。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一书,改变了以往学者对中国社会“国家、绅士的二元政治结构”的一般看法,认为乡村权力是一个牵涉国家、绅士和村庄三方面关系的三角结构。[8] 兰钦(M.B.Rankin)在《中国的精英活动与政治变迁:浙江省,1865—1911》(1986)一书中,对盛行于20世纪60年代的“乡绅社会”模型理论提出质疑,认为伴随着与国家政权关系深浅程度的不同,绅士集团其实是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从绅士集团自身发展来看,他们未必像某些论者所言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着平衡作用。[9] 在《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20世纪初的浙江》(1982)一书中,萧邦齐(R.Keith Schoppa)也把晚清民国时期浙江的绅士集团描述成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10] 尤为值得重视的是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1988)一书,在该书中,杜赞奇提出:传统社会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动机,并非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或政治权力,而是为了提高社会地位与威望、获得荣耀,其权威或权力主要来自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而不是国家政权。所谓“文化网络”,主要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如庙会、水会、商会等,还包括各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所谓“文化”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11] 与此相对,这一时期国内只有少数几位历史学家关注乡绅问题。[12] 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研究乡绅、乡约问题的论著逐渐增多。这些论著主要关注绅士阶层的社会流动及其历史命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该书系统研究了绅士阶层的兴起、流变与社会流动,分析了其消亡的历史命运。[13] 相对而言,具体研究乡绅参与乡村治理问题的学术成果较少。

21世纪以来,海外学者中,李怀印的《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2005)一书考察了晚清时期河北获鹿县乡村税收以及其他治理活动的情况,发现“县官决不是国家的忠实代表,而是采取实用的办法来进行地方治理”[14] 。作者由此反思了学界对前现代中国的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认知,认为前现代中国的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并非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代表国家权力的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除了对抗的一面外,还有为了讲求实效而相互依赖、合作的一面。国内学者宣朝庆的《泰州学派的精神世界与乡村建设》也比较重要,该书具体分析了泰州学派“创建义门”与“平民讲会活动”两个乡村治理案例,深度阐述了“王学左派”乡村治理实践与儒学思想的内在关联。[15]

在上述乡绅研究的学术谱系中,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研究重心。而21世纪以来,乡贤研究别开生面,转向了“文化”问题,开始关注传统乡贤文化的社会功能。赵克生提出,明代设立乡贤祠祭祀乡贤,具有崇德报功、教化民众的社会意义。[16] 魏峰发现,由唐宋时期的先贤祠到明代的乡贤祠,反映了宋明两代地方社会势力的强弱差异,设立乡贤祠则强化了地方认同。[17] 王泉根通过对浙江上虞地区的乡贤文化当代传承展开调研,发现传承乡贤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传承民族精神、激励年轻一代、实现文化强市(县)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18] 尤为值得重视的是东北师范大学张会会的博士论文《明代的乡贤祭祀与乡贤书写——以江浙地区为中心》,其第一次系统、深入地梳理了古代乡贤文化的源流、变迁,重点研究了明代乡贤祭祀与乡贤书写问题。[19]

历史研究激发了人们的当下观照,乡贤文化传承以及当代乡贤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2005年前后,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地方报纸如《南通日报》《潮州日报》《福建日报》《温州日报》《闽东日报》等,开始使用“乡贤”一词来称呼那些返乡创业与捐资建设家乡的心系乡梓之人。2014年,《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如《乡贤回乡,重构传统乡村文化》[20] 、《再造乡贤群体 重建乡土文明》[21] 、《既要传扬“古贤” 更要重视“今贤”》[22] 等,随后,《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文化报》《解放日报》《农民日报》等其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报纸开始使用“新乡贤”概念,并讨论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等问题,新乡贤概念逐渐“热”了起来。毫无疑问,其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引起社会反响,与同时期国家一系列重要政策对新乡贤的高度重视有关。如在2015年,“创新乡贤文化”被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国家明确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3] ;2017年,国家再次强调“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24] ;2018年,国家层面进一步提出,要注重“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25] ,当年度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则特别指出,不仅要繁荣发展乡村文化,还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26]

学界对新乡贤的关注始于21世纪初。2006年,杨国勇与朱海伦发表了《“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一文,分析了“新乡绅”的特点及其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提出应该正确对待“新乡绅”的合理政治要求,保护其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27] 但是,“新乡绅”概念其时并没有得到学界响应,直到2015年前后,与之相类的“新乡贤”研究才开始得到重视。此后,每年都有几十篇相关论文发表。在中国知网上以“乡贤”或“新乡贤”进行篇名检索,发现近五年CSSCI来源期刊上就发表了相关论文150余篇。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关注了如下几个重要议题。

一是新乡贤的性质、身份以及培育新乡贤的可行性。胡鹏辉、高继波提出,新乡贤不是乡村“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发挥着助力作用,乡村治理的主体应是乡村民众。[28] 萧子扬、马恩泽也认为,新乡贤更多扮演的是一种引导者的角色,目的在于激发村民的自治能力,因此当村民的社会自觉和社会自理能力提升到一定水平后,应当及时思考新乡贤如何退出,否则可能造成过度依赖。[29] 李晓斐区分了民间权威与地方精英的差异,认为地方精英强调客观支配,民间权威则更侧重于本土文化建构,而新乡贤既具有自身的客观支配力,又有赖于本土文化建构。[30] 事实上,新乡贤作为体制外的乡村精英,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很难厘清其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笔者即曾基于江苏宿迁市的实证研究提出,将新乡贤群体纳入基层协商委员序列之中,在乡村政治层面给予其身份确认,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还能化解新乡贤群体的身份认同困境,为新乡贤深度参与基层乡村治理提供合法化路径。[31] 由于新乡贤并非特定的社会阶层,它需要被发现、培育。对此,应小丽提出,新乡贤具有相当程度的建构性,是政府自觉、文化自觉与个体自觉共同推动的产物。[32] 刘丽华等则提出,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应重视有道德、有能力的新乡贤,由于他们对新乡贤的角色感知度更高,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也更强,能够更自觉、主动地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带动周围的村民发展产业、振兴乡风等,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活力和动力。[33]

二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意义。对此,学界大多持肯定态度,如李建兴提出,乡贤治理回归契合当前乡村的乡土性特质。[34] 裘斌提出,在“乡贤治村”背景下,村民自治将呈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精英主导和大众参与有机统一的面貌。[35] 张露露与任中平认为,现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和协调等作用,能够降低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本,及时调解乡村矛盾和冲突,进而提高乡村治理绩效,化解乡村治理危机。[36] 杨军较早提出,新乡贤文化在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及培育过程中,能发挥重大促进作用,是践行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37] 吕霞与冀满红则进一步指出,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贤文化在涵养核心价值观、完善乡村法治、发展乡村经济和倡导乡村公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破解乡村经济与文化困局、重建乡村秩序与规范提供了重要保障。[38] 胡鑫、马俊哲、鄢毅平等人对北京郊区新乡贤文化建设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并在分析调查结果后发现,北京郊区大部分村庄有新乡贤在发挥作用,且多数村不只有一位新乡贤,大多数村民对本村新乡贤心存感激、非常敬重。[39] 许源源与邓敏基于湖南省石羊塘镇的实证研究提出,新乡贤扮演了政府、社会、市场与村民之间的沟通者角色,发挥了反馈村民公共文化需求、协助政府履行文化服务职能、整合社会公益文化资源、促进市场力量参与的作用。[40] 钱再见、汪家焰基于江苏的乡贤调研提出,“新乡贤”作为一支德才兼备的贤能人士队伍,对乡村人才振兴来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破解“新乡贤从哪里来”这一人才流入难题,需要从政府、社会、文化、乡村等多个维度形成合力,打通“人才下乡”的立体化通道,使新乡贤“回得来”“留得住”“干得好”。[41] 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如王文龙指出,新乡贤主要在沿海发达的工业化乡村及华南内聚力比较强的宗族型村庄发挥作用,能有效提高这些村庄的整体治理水平,但在中国占绝大多数的分裂型、原子型村庄,由于缺乏历史记忆、内聚力不强,加上乡村衰败,缺乏社会整合力量,热心家乡公益事业的新乡贤不但数量过少、力量薄弱,也缺乏发挥作用的平台,只能在乡村慈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有限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将沿海发达的工业化村庄与华南宗族文化保留比较完整的村庄作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改革重点,在其他条件还不太具备的地方不宜大张旗鼓地冒进。[42]

三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方式与机制。蔡禾等人基于对广东省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调查研究提出,乡贤理事会为农村地区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社会治理路径。[43] 郭夏娟与秦晓敏通过对浙江省德清县的乡贤参事会进行研究发现,乡贤参事会具有“理想观察者”的中立与公正特征,作为道德协商主体,对化解基层社会治理失灵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协商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创新实践。[44] 原超基于对福建省泉州市A村乡贤理事会的调查研究发现,乡贤理事会通过由宗族认同、资源支配和体制合法性构成的“复合型权威”嵌入从而建立起的新经纪机制,有助于实现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在乡村场域的互信和资源共享。[45]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新乡贤为何要参与乡村治理,又凭什么参与乡村治理,即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背后的逻辑与机制。对此,张兴宇发现,当代新乡贤群体在组织方式与文化逻辑层面皆呈现出明显的礼俗化特征,从具体运行机制看,新乡贤的礼俗化主要表现在文化主体的双重认定、日常组织活动的人情“在场”及道德伦理的价值约束等方面。[46]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还指出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以及认知偏误,如新乡贤工作被过度行政化[47]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乡村治理出现“寡头化”和“精英俘获”现象[48] ,新乡贤凭经验办事的思维阻碍了“依法治村”的成长[49] ,错误地认为新乡贤可以培育[50] ,片面强调新乡贤以德治村[51]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