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1.沙玛伊学派说:遗弃给穷人的即为遗弃品397。希列学派说:尚非遗弃品,除非其亦遗弃给富人,一如休耕年398。若田中所有谷捆均为一卡夫399大小,只一捆为四卡夫大小并被遗忘。沙玛伊学派说:此非忘收品400。而希列学派说:此为忘收品401。
2.靠近石墙、谷堆、耕牛及农具的谷捆,若将其遗忘,沙玛伊学派说:此非忘收品402;希列学派说:此为忘收品403。
3.谷捆各行之首端,有并列谷捆为证者404,持之前往城镇又被遗忘的谷捆,认可405为非忘收品。
4.以下为谷捆各行之首端:两人从一行谷捆中间开收,一人向北,一人向南,并在身前与身后忘收。其身前者为忘收品,其身后者为非忘收品406。一人从一行谷捆之首端开收,并在身前与身后忘收,其身前者为非忘收品,其身后者为忘收品407,因为他处于“不可回去”之境408。此为规则:一切处于“不可回去”之境者均为忘收品,而不处于“不可回去”之境者均非忘收品。
5.两个谷捆为忘收品,三个即非忘收品409。两堆橄榄或角豆为忘收品,三堆即非忘收品410。两棵亚麻为忘收品,三棵即非忘收品411。两颗葡萄为掉落品412,三颗即非掉落品。两个谷穗为遗落品,三个即非遗落品。此依希列学派之言。对此沙玛伊学派说:三归穷人,四归户主413。
6.其量有两细亚的谷捆若被遗忘,此非忘收品。若总量有两细亚的两个谷捆,拉班迦玛列说:归户主。众贤哲则说:归穷人。拉班迦玛列说:若谷捆数增加,户主之权增强还是其权减弱?414众人说:增强。他对他们说:那么当一个其量有两细亚的谷捆被遗忘之时即非忘收品,两个总量有两细亚的谷捆亦非忘收品,难道不合律法吗?415他们对他说:否。若你说一个谷捆,则如一个谷堆;若你说两个谷捆,则如谷束416。
7.若其量有两细亚的立株被遗忘,此非忘收品。若其量无两细亚但原能长出两细亚,那么即使小如山黧豆,亦当视之为大麦的硕实417。
8.立株拯救谷捆与立株,谷捆则不拯救谷捆亦不拯救立株418。何谓拯救谷捆的立株呢?任何不算忘收品的,即使只有一穗。
9.一细亚已采收谷物与一细亚未采收谷物419不得合计为两细亚,而属于穷人所有420,树木、大蒜和洋葱均如是。拉比约西说:若中间有属于穷人之物421,则不得合计;若无,则可以合计。
10.用于饲料或扎捆的谷物,其中没有忘收品422,用于扎捆的大蒜捆、大蒜与洋葱小捆均如是423。
一切埋在土中的果实,如蛇根草424、大蒜、洋葱,拉比犹大说:其中无忘收品;而众贤哲说:其中有忘收品。
11.夜间收割者、打捆者或盲人收割,其中均有忘收品。若意图收取大棵者,则其中无忘收品425。如果他说:“我现在收割,条件是我忘收的我以后来拿。”则其中有忘收品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