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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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外国航班上犯罪,我国法院能审判吗?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2013年7月某日深夜,在一架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上海浦东机场的外国航班上,乘客们都安静地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有的低头看书,玩手机,有的则闭目休息,没有人注意周围的动静。这时,中国籍男子陈宏趁人不备,起身打开对过座位上方的行李架,假装取自己的东西。他看到里面有一只贵重的LV牌女式提包,认为里面一定有贵重物品,于是就把这只包偷出,拿到自己的座位上,打开提包清点里面的物品。此时,LV包的主人程女士发现提包被陈宏偷出,于是上前追回,并立即报告随机乘警。陈宏对自己盗窃提包一事供认不讳。经清点,该LV包内有苹果牌手机、18K金镶翡翠挂件等物,所偷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飞机降落浦东机场后,陈宏被移交至上海市公安机关。

陈宏的盗窃罪发生在外国航班上,我国司法机关能否适用中国刑法对他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涉及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陈宏盗窃时这架航班所处的位置并不清楚,可能是在中国领空,也可能是在他国空域或者公海上空,不过根据国家惯例,一国的航空器或者船舶通常被认为是本国领域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6条也规定,在我国航空器或者船舶内犯罪的,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处理。那么,对于发生在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内的犯罪,则一般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通常需要从另外两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从被害人角度。如果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仍然能够适用我国刑法追责。二是从侵犯者的国籍身份进行判断。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实施的侵害行为,在分别符合不同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够适用中国刑法进行追究。特殊情况下,对于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根据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这些条件在《刑法》第6条到第11条都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且不说被偷的程女士是中国公民,窃贼陈宏本人就是中国公民,根据《刑法》第7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要适用中国刑法来处理,只是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据情不予追究。据此,陈宏作为中国公民在外国航班上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不具备可不予追究的情节,中国法院当然有权适用中国刑法对其定罪判刑。

关联法条

《刑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