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面对不断扩张的刑法,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它
刑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法律,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直到今天,始终没有离开人类半步,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它对不同的人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对于善良的百姓来说,它是善,是金盾,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神,意味着正义、公平、秩序,我们需要它、依赖它、我们的生活不能没有它;对于罪犯来说,它是罚、它是恶(虽然是必要的恶),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财产的减少、生命的湮灭,给人带来痛苦,我们每个人又都想躲开它,远离它。然而,无论你喜欢也好,讨厌也罢,它始终都会不离我们的左右,既保护着我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规制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不要逾距。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社会才能如此安宁、有序,我们生活才会如此丰富多彩。几千年刑法文化的熏陶,让我们已经学会了和刑法规范自然、和谐地相处。
然而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发现国家的刑法开始变得不那么好理解了,以前我们认为天经地义或对或错的事情,在现在的刑法中也许会是另一种结论。气枪、仿真枪、玩具枪本来是娱乐工具,现在成了刑法中的违禁“枪支”;野兔、麻雀、河虾这些农民历来都可随时捕捉食用的野味,现在成了被刑法保护的自然资源;掏几只鸟蛋、采几颗兰花、养售几只鹦鹉,这些在过去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能会被定罪判刑;喝了几口小酒后挪挪汽车,公路上飙车,会被警察拘留关押;网上发个帖子发发牢骚,也可能会被送上法庭……一时间,公民发现似乎变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了。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发展了,刑法变化了,规则改变了,而我们对刑法的认识和守法的理念及习惯还没有及时改过来。
在传统的理解中,刑法历来都是正义的象征,干的都是“惩恶扬善”“平暴安良”的大事,惩治的都是社会上的恶人,“罪”总和“害”相关,与“恶”相连,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严重侵犯他人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才会被冠之以“犯罪分子”的恶名。日常生活中那些家长里短、细枝末节、危害轻微的小事,是根本与刑法扯不上关系的,更何况大家都认为天经地义,完全正常的日常生活行为。
然而,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日新月异,然而随之而来的社会风险也急剧加强,危险源越来越多,危险程度越来越大,风险已经积累到单凭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单独应对的程度。例如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加剧,资源破坏加重,伤亡后果、财产损失惨重。面对急剧而来的风险积累,人们惊呼我们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当人们无法以一己之力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时,就对国家如何更好地发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国家充分利用法律,特别是用刑法消除有害的风险,给公民创造安全、安定、安宁、有序的生活秩序提出了更高的期待。这种情况下,刑法就开始转变自身的观念和职能,由传统上的“报应”犯罪,开始转向现在的“预防”犯罪;由传统上的罪后惩罚手段,变成现在的罪前预防手段;由传统上的只重视惩恶扬善,转变为现在的规制行为,也就是说,刑法开始由惩罚恶行的制裁手段,变成对人们日常行为进行管理规制的工具。当刑法出现这种转变时,它自然会离人们的传统理解越来越远,我们也就会越来越感到陌生。“刑法”还是那个“刑法”,“犯罪”还是那个“犯罪”,名称未改,而内容有所变化了。
1979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问世时,改革开放还未进行,中国总体还处在传统社会之中,当时全部法典只有192个条文,其中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的分则条文只有103条,规定的罪名只有130余个。和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犯罪,主要都是杀人、伤害、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侵犯的都是重大利益,客观危害严重,以故意犯罪居多,犯罪往往具有很强的违理悖德性,主观可责性强。因此,这部刑法典所体现的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报应观念和刑法特点。
自1980年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开始和不断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风险不断加大,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刑法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人们越来越期待刑法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立法机关开始以单行刑事法规、附属刑法条文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先后颁布了23个单行刑事法规和100多条附属刑法条文,不断扩充刑法适用范围,加大惩治力度;同时开始重视刑法的预防作用,规定了以预防为目的的新型罪名,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数量增加到452条,分则一共规定了412个罪名。从当年10月1日新的刑法典实施至今26年的时间内,国家立法机关又先后通过11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继续进行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
近些年我国刑法的修改方向,除了加重刑罚制裁力度之外,从犯罪圈变化情况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明显扩张犯罪圈,大量增加新罪名。现在刑法典的条文实际已经增加到501条,罪名数量增加到483个。刑法典诞生至今44年的时间,刑法分则条文已经扩张了3倍多,而且不少条文的内容也发生明显变化,构成范围不断拓宽,构成要件越来越复杂。(2)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显著加强。立法机关已经改变刑事立法观念,开始从事后惩治转向同时并重、事前预防,将刑法介入干预危害行为的时间点前移,增设不少“危险犯”,甚至是“抽象危险犯”,惩治那些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行为。醉驾入刑有助于预防交通事故,危险性生产作业入罪有助于预防重大生产事故,处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恐怖活动发生,对污染环境罪取消后果要件有助于减少重大污染事故,生产、销售假药罪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要件,更有利于保障药品安全。刑法预防功能明显增强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3)刑法适用范围扩张至传统民事违法、行政违法领域。近年来刑法立法逐步扩张惩罚范围,将传统上一些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拉入刑法之中,刑事法网越来越密。仅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以下罪名就足以看出这种立法态势: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在此前的十个修正案中,也有多种此类行为被增设为犯罪。总的来说,这些行为有不少在传统观念中很难和“犯罪”扯上关系,现在却都一一变成了犯罪。
刑法如此加大预防功能当然能更好地保护社会,但也导致犯罪与一般违法、错误,甚至传统正常行为的界限变得模糊,这无疑会增加人们理解和遵守法律的难度,人们可能因为法治意识不强而不学法,或者是因法律更新太快而没能及时了解法,或者因法律规定复杂没真正理解法,误入犯罪歧途,受到刑事制裁。人们都不想沾上刑法,然而犯罪却可能随时出现在前进的道路上。这是风险社会中,人们所面对的又一个重大风险。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这种悲剧的发生,如何及时识别、恰当应对环绕在自己周围的刑事风险,这是现在中国社会每个公民都不得不认真面对、慎重思考的问题。
普通百姓改变不了刑法,唯一能做的就是及时更新刑法观念,改变行为习惯,了解新的刑法规范,更好地遵守法律。这就需要学习刑法。刑法典中的刑法条文往往比较干涩枯燥,难以理解,而现实中的法律规范总是鲜活生动的,结合具体案例讲解刑法,更能让普通百姓理解和掌握刑法规范的内容。因此,本书主要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典型案例,结合刑法规定进行分析讲解,借以向公众宣传普及刑法知识。同时,又通过对重要热点问题的分析说明,使公众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主要特点,从而能够对刑法一些主要内容有较深入的了解。
由于刑法内容丰富,条文繁多,本书篇幅有限,不可能将全部内容都加以囊括,因而只能选择重点作些介绍。内容选取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主要选取和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刑法问题直接相关的内容,关系不大的不在选取之列。例如,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与普通百姓基本无关,所以就不予介绍;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贿赂罪与普通百姓关系也不大,所以少量作些介绍,重点则放在侵犯公民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方面。第二,选取的重点是公众在实践中不容易认识清楚或者易产生误解的内容,或者是我们认为需要公众日常生活中特别予以关注的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分析介绍,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刑法,更好地遵守刑法,运用刑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远离可能的刑事风险。
张绍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