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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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酒后违章驾车肇事,怎么成了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2008年5月,成都一公司员工孙某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他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当年12月14日中午,孙某铭开车去亲戚家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许,他驾驶此车返回,途中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某铭没有停车处理事故,而是继续驾车逃离,并且超速行驶。当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竟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接连相撞,造成被撞车辆上两对夫妇死亡,一名女士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某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某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某铭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最后,人民法院认定孙某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某铭之所以被认定触犯《刑法》第114、115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就在于虽然他不是有意制造重大交通事故,但却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间接犯罪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同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孙某铭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时,对于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就是抱着这种放任心理。他当时十分清楚,自己无证驾驶,缺乏应有的驾驶经验,开车上路本来就是在冒险;醉酒驾车容易导致操作异常,更易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一般常识。但他竟然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中穿行,这显然就是一种无视交通安全的严重冒险行为。第一次撞击他车车尾,这已充分说明如此鲁莽行事非常危险,已经严重危及路上车辆行人安全;何况当司机的都知道,自己违章造成事故后往往会产生心理恐慌,操作上更容易出差错,因而理应及时停车、报警、等候处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然而,孙某铭此时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违章加速逃逸,并横越双黄线闯入逆行道路,以高达每小时130多公里的严重超速速度和多辆汽车迎头相撞。以孙某铭的驾驶技术、驾驶经验、当时的醉酒程度和精神状态,以如此危险的方式在交通繁忙的市区道路上狂飙,可以说撞车伤人毁财几乎是必然发生之事,他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重大事故不会发生,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避免这种损害,对他来说只要人能逃走,其他都在所不惜。这种不管不顾的行事态度,充分表明他对于所会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抱着听之任之的心态,因而其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4条、第114条、第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