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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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打电话也会犯罪?
——言论危害行为

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上海也承办了几场足球赛事,为保证社会安宁,警方一直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一天深夜,正在110值勤的警察突然接到一个报警电话,说有人在上海市某酒吧内安装了炸弹,可能随时引爆,情况十分危险,希望警方赶快拆除。警方接到报警,如临大敌,立即派出大量警力布置防恐,一面封锁酒吧,疏散里面的人员,一面派出排爆警察到酒吧内搜寻炸弹。然而经过几个小时的折腾,警方一无所获,却在里面发现了一个无主的手机。警方马上找到来电手机的主人申大鹏核实情况,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原来打报警电话的是申大鹏的朋友万小刚。当天万小刚的老婆回娘家探亲,万小刚顿感自由加身,于是放飞自我,找了几个好友去酒吧通宵欢乐,一边喝酒,一边唱歌跳舞。不知不觉之中他饮酒过量,晕晕乎乎,连自己的手机放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了,叫服务生来帮忙寻找也没有着落。情急之下,他就借申大鹏的手机给110打报警电话,编造说酒吧有炸弹,目的是让警察来帮助他寻找手机。当第二天警察找到万小刚核实情况时,万小刚完全不记得此事经过,直到警察给他播放110报警电话录音,他才知道自己闯了大祸。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通常表现为拳打脚踢等身体四肢的活动,或者借助某些特殊的工具加害他人,但法律上却并不仅限于此。在《刑法》中,只要是在人的意思、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都属于危害行为。打电话虽然只是嘴上动动舌头说几句话,人们习惯上总是会说“言者无罪”,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当一个人的言论不仅仅是用来单纯表达其个人想法,而且是被用来实现自己的不法意图,当作影响外界社会的手段,由此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时,这种言论就具有了行为的性质,如果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成立条件,当然就构成犯罪。万小刚为了让警察帮他找手机,竟然编造酒吧有炸弹的恐怖信息,导致大量警察出警,封锁酒吧,不仅浪费警力,影响酒吧正常营业,而且也给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了恐慌。他打这个电话显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完全符合《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虽然他并不是要给社会制造恐怖气氛,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犯罪,只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也得防范“祸从口出”!

关联法条

《刑法》第13条、第291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