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辨证论治的界定
一、何谓辨证论治
(一)观念的源流
1.源于仲景 《伤寒杂病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观其脉证,随证治之”。但此只是凭“证据”以分经论治的意思,如“外证未解”“太阳病桂枝证”“柴胡汤证俱”“柴胡证仍在者”“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结胸证悉具,烦躁者亦死”。
2.名于明清 明代周之千《慎斋遗书》提出“辨证施治”;清代林珮琴《类证治裁》《证治汇补》,章虚谷《医门棒喝》提出“辨证论治”。此皆开始把“证”向病理分类之症候群概念过渡、引申,已明确与辨病论治区别。
3.盛于近现代 随着民国时期西学东进,为与西医对峙,前辈们突出中医辨证论治与西医辨病论治的不同,强调辨证论治是中医的医疗特点和诊疗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医学术群体与规范教育的发展,为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对中医辨证论治理论开展深入研究的同时,对辨证论治的理解也就产生了更多说法。
最早有曰:“辨证论治”乃同病异治、异病同治。此言似乎要言不烦,但这只是比较西医,对其诊疗活动外部特征的一种简要描述。其实“辨证论治”中,同病同证而同治、异病异证而异治的机会亦非绝无仅有。如疟疾始发,不离少阳者十具其七,若治以柴胡汤和解分消,不失为统一法则;而寒温外感之初,病异而证别,辛温、辛凉,治不可混。可见,同病异治、异病同治,作为辨证论治特有长处则可,而把它作为衡量是否辨证论治的标准,或是作为辨证论治的唯一目的,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其后有曰:“辨证论治”之精髓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说似乎高度概括,但其只是对其辩证法特点的哲学表达,虽不失为中医临床的指导思想,但要作为准确驾驭中医诊疗具体规律的医学定义,则实在笼统含混。试想,临证处病仅遵守此义,如何明确辨证之目标?如何把握辨证之思路?如何得出辨证之方法?如何认识辨证之规律?如何能够授业解惑、传授于后人?长此以往,仲景之术岂不犹如艺术作品一般,只能“思之思之,鬼神通之”,难免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了!
近有曰:“辨证论治”就是根据辨“证”的结果,决定治疗的方法。
而所辨之“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它包括了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及邪正关系,反映出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1984年第5版《中医基础理论》);或曰“证”,“是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等所做的病理概括,是综合了致病因素与机体反应性两方面情况而对疾病当前本质所做的结论”(朱文锋“建立辨证体系之我见”,《北京中医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或曰“证”,“是反映疾病全过程中某一阶段的本质或内部联系;它是由病因、病位、病势、病性、病机等因素综合和抽象而成”(肖德馨“全国中医病名与证候规范化研讨会述要”,《中国医药学报》,1990年第5期)。
(二)观念的意义
树立“辨证论治”的原则,就是要突显中医整体动态观念指导下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具有朴素辩证法思想的医疗特长。
疾病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生命活动的异常过程,构成其异常活动过程的病因、病位、病机,原则上总是要随着时间、条件的改变不断变化着的,即传变,而在其变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阶段性不同的病理差异性,会出现阶段性病理状态-疾病本质的主要矛盾-证型的变更,因而必须相应的改变治疗的方法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