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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魏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地××市××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担任朗睿集团市场部负责人期间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明其具体犯罪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为(上海)广告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董事长。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魏某索取、收受业务合作单位董事长陈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2)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魏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娱乐传媒负责人孙某提供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二百万元的钱款、服务等,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3)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魏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在美国、日本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休闲等(价值共计人民币一百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4)2019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魏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赵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5)证人段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其是某(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至2021年,段某联系魏某,向其分别提供了一百六十万元、二百二十万元、三百一十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

(6)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魏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314账户内的人民币一千二百余万元的事实。

(7)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的身份信息。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9)证人史某的证言,来自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在2014年到2020年,其和陈某合作的广告公司为了获取朗睿集团的营销代理生意,向魏某不断输送利益达数百万元。两人共同投资的广告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被迫关闭且欠下外债一千万元人民币。史某不得已重新回到广告公司,并且私下找到魏某,要求其在竞标上予以支持。魏某答应后却在竞标关键阶段通过下属进行操控,最终史某的广告公司没有成功中标。史某原本承诺给债权方的债务没有及时偿还,最终不得已将房屋和汽车抵押出去。史某走投无路之际,开车出现意外事故,出于愤怒,史某将问题的源头归结于魏某,将这些年来魏某私下里告诉应某的部分受贿事实,再加上一些自己虚构出来的事实,通过匿名举报的方式将部分证据及举报物料发送给朗睿集团的反舞弊专用邮箱,从而掀起集团内部监察部门对于魏某的调查,最终进入警方正式立案和取证阶段。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判令,魏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担任朗睿集团市场负责人期间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六百四十五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