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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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戒/禁/缉”

一日,妻看电视。某电视台正播放某节目中一个来自湖南某戒毒部门的警察唱歌,屏幕上为其打上的身份是“戒毒警察”四个字。妻当即惊愕地问:“这个警察怎么回事?吸过毒又戒了的吗?怎么还能上电视台的节目?”把老李当场问得一愣一愣的。

细一想,似乎妻问得也有点道理。从工作上看,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禁毒工作主要涵盖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缉毒,二是戒毒。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缉毒,司法机关主要负责戒毒。负责缉毒的,称之为“缉毒(禁毒)警察”,似无歧义;但将负责戒毒工作的警察称之为“戒毒警察”似乎就有可能引发歧义。

语言学上,消除歧义的唯一办法就是对词语或句子进行延展,直至消除歧义为止。如果我们对“戒毒警察”稍加延展,则可能组合出以下若干短语:“负责戒毒工作的警察/戒毒管理警察/管理戒毒工作的警察/曾吸过毒后来又戒了毒的警察”等等。

当然,从政府部门的内部分工来看,公安机关负责禁毒工作的警察,通常叫“缉毒警察”;司法部门负责或从事管理戒毒工作的警察一般叫“戒毒警察”。这样称谓,在政府部门内部应该能够理解,或者亦无甚歧义。但是,如果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戒毒警察”的称谓还是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的。尤其是在电视台之类的正规媒体上,最好还是界定明确,宜使用“戒毒管理警察/管理戒毒工作的警察/负责戒毒工作的警察”之类界定明确,且不易产生歧义的正式称谓为妥。

不要让我们英勇的“禁毒/缉毒警察”流血又流泪,不要让群众对我们战斗在第一线的“禁毒/缉毒警察”哪怕再有一丁点误解,不正是官媒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