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球视域下数据经济学的核心研究议题
数据经济学是一门试图解释在数据要素参与条件中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全过程的经济学。同时,据经济学也是一门以计算机科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为基础的跨学科的交叉科学。当前已有的数据经济学的相关研究议题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包括数据产权、数据监管和数据隐私。
一、数据产权
关于数据产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据是否应该有所有权、单一产权还是多重产权、产权赋予谁这三方面问题上。
对于数据是否应该有所有权,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曾经声明反对数据所有权,认为所有权会形成壁垒而阻碍数据的可获得性。[1]其认为,完全所有权相当于授予对数据使用的专有垄断权,可能导致数据市场的扭曲。
当前学术界的大部分研究认为数据应该被赋予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是单一产权还是多重产权,以及产权应该赋予个人、企业还是政府等问题。
对于单一还是多重产权,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提出,基于数据的有限排他性,应单独创设一项具有限制性的数据财产权——数据生产者权[2],类似于著作权、专利权,此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财产权利,可以通过数据相关的专门立法来保障。
也有学者提出了双重数据所有权结构的观点,即企业与个人双重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其中个人拥有名义数据所有权,企业拥有实际数据所有权。[3]但也有学者批评这种双重所有权不仅没有清晰的权利归属,反而会制造权利纷争,进而提出了建立“所有权+用益权”的协同格局。根据不同主体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不同,有学者设定了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以实现用户与企业之间数据财产权益的均衡配置。[4]
对于产权应归属哪一方,学者们也未达成一致。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应当拥有数据产权,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另一些学者则主张企业和个人应当拥有数据产权,以激励创新和保护隐私。基于科斯定理在研究数据使用产权方面的失败,有学者提出,公司或消费者哪个拥有数据更好,取决于对公司的整体价值或消费者而言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将其数据货币化。[5]基于数据是非竞争性的假设,有学者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发现:(1)当公司拥有数据时,出于利益驱动,很可能会过度使用数据,且不能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隐私;(2)出于对创造性破坏的担心,企业不愿出售数据,因为限制使用非竞争性数据所产生的福利成本可能很大;(3)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政府会限制或完全禁止出售数据,这样的行为特别有害,而给予消费者数据产权可以实现接近最优数据分配。[6]
二、数据监管
政府数据监管是治理隐私信息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途径。在监管问题上,核心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监管;二是什么样的政策能够实现监管目标。[7]
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监管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监管有害的观点,认为过度的隐私保护会扭曲数据市场竞争,阻碍数据驱动的创新并因此阻碍数据经济发展,隐私保护监管会影响再分配。例如,不管是对消费者还是对数字商务企业,政府隐私保护的成本要远高于侵犯隐私所带来的成本[8];在某些情况下隐私监管会阻碍创新,因此应更多地关注事前监管[9]。一些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相似的结论。例如,通过对美国信用卡行业的经验分析,学者发现,关于金融机构获取和交易借款人和申请人信息的严格的隐私保护法律会阻碍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甄别,并带来高抵押价格、低被拒率和高违约率。[10]有学者就欧盟实施《隐私与电子商务指令》对在线广告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隐私保护政策的实施明显降低了在线广告市场的有效性,对行业造成严重破坏性影响,尤其是对小规模平台和业务单一平台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11]
在设计最优的隐私信息保护监管制度方面,已有研究主要提出以下两大思路。
一是突出强调私人规制的基础性作用。私人规制机制能够强化网络空间的声誉机制,并增加消费者的信任。[12]有学者研究了三种隐私保护政策,包括买家自行注意政策、政府实施强制标准、第三方机构认证(隐私图章),并发现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实施强制的隐私标准都不会带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结果,而商家通过隐私政策的私人规制(买家自行注意)以及行业自律的第三方认证,则能够提高信任度和社会福利。[13]
二是隐私监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机制。例如,有学者指出隐私监管的三种方式:政府监管、行业私人规制和技术性解决方案。[14]有研究认为,市场机制、技术方案、私人规制和政府监管之间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应建立数据隐私的共同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的政府监管,既发挥了市场自我修正的基础作用,又结合了行业或平台的私人规制、消费者责任、技术方案等政策手段。只有在其他治理机制不能正确发挥作用并且政府监管政策收益明显高于成本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才是必要的。[15]
三、数据隐私
数据隐私问题存在于数据采集、存储和加工的各个环节。隐私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来自个人对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性的主观偏好,以及由个人信息使用所引发的直接的经济损失。间接成本则来自隐私所诱发的策略性行为。[16]例如,当消费者向多产品的卖家披露信息时,卖家便可以从中了解到消费者的偏好,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价格歧视。[17]有学者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隐私问题对于不同类型数据的影响不同。例如,对健康或社交媒体信息的影响非常大,而对语音识别或驾驶数据(只要数据可以充分匿名并且没有不利影响)等类型的数据影响较小。[18]
当前学术界对隐私的研究存在法学层面的“隐私人格权”和经济学层面的“隐私经济品属性”两种思路。法学理论家通常遵循隐私人格权思路,将隐私看作一项基本的人权,认为隐私就是个人享有的一种自由和安静,侵犯隐私就是对私人空间和个人自由的一种侵犯。这种思路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对隐私法律属性的界定。二是针对隐私保护法律政策的制定,特别是针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研究。三是关于中国隐私保护法律立法问题的研究。总体来说,关于隐私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隐私作为一种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认为隐私保护本质上是如何确立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边界,个人隐私保护的核心是保证个人对其数据信息的自决权,隐私立法的核心是增强个人对其数据隐私的控制。
经济学对隐私问题的关注主要基于个人数据是一种重要生产要素,对隐私问题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在实现个人数据信息最大化开发利用的同时实现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并且认为市场化的个人数据交易机制可以同时实现有效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开发利用。因此,经济学家对隐私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共享的权衡问题上。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隐私保护并不是追求绝对的保护,而是适度的保护,从而使效率或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总体来说,经济学家对隐私的研究主要关注隐私信息的经济属性,认为隐私保护问题实际上是确定数据信息边界的问题,即个人信息封闭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最优边界,并重点探讨经济激励机制在促进最优隐私保护中的独特作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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