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目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
情境导入1
李丽在闲鱼App出售旧计算机
李丽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通过闲鱼App卖出了一台自己的旧计算机,这是她第一次卖出去东西,她感到很兴奋。但很快,买家收到货后发现这台计算机的性能和李丽描述的不一致,认为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她“假一赔三”,这可把李丽吓坏了……
问题:(1)李丽在网上出售旧计算机的行为是电子商务行为吗?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吗?(2)李丽和买家发生的纠纷适用《电子商务法》吗?(3)李丽和买家发生的纠纷适用“假一赔三”的法律规定吗?
任务一 识别电子商务行为
一、电子商务行为的界定
《电子商务法》[1]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2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由此,电子商务行为可以从交易手段、交易内容和交易性质三个维度予以界定。
(1)就交易手段而言,电子商务行为是依托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交易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也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移动终端,以及物联网等。
(2)就交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行为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销售商品既包括销售有形产品,也包括销售数字音乐、电子书和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等无形产品。提供服务是指在线提供服务,如网络游戏等;或者是网上订立服务合同、线下履行,如打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服务等;以及支撑在线交易的相关服务,例如物流、支付平台等。基于金融安全和文化安全的考量,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在《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3)就交易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是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即商事行为。判断是否为经营性活动,主要考察行为的主观性,即目的是为了营利,而不论结果或者事实上能否营利。因此,即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只要具有营利目的,就应该认定为电子商务行为。
即学即练
表1.1中的哪些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请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表1.1 电子商务行为界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电商经营者是从事电子商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此,电商经营者具有如下特征。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是电商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的媒介。与传统的线下经营者相比较,电商经营者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其从事经营行为的媒介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电商经营者以数字或者网页等数字化方式表现出来,并通过信息网络从事经营行为。
(2)电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商务”一词指一切与商业或贸易有关的事务。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务”范围仅限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两类商业活动。
(3)电商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电商经营者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种类。他们经过法定程序均可成为电商经营者。
知识拓展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即非法人组织和其投资人对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任务二 正确适用《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主体关系、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关系三大类。
(1)电子商务主体关系。电子商务主体关系是指电子商务主体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进行注册登记活动所产生的关系。《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及程序,确保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合法。
(2)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电子商务交易关系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关系,还包括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的电子商务物流、电子支付等媒介性服务交易关系。《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参与者在各个交易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行为适当。
(3)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关系。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关系是指监督管理机构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和监管责任等,确保监管行为有法可依,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理解《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应紧扣“境内”二字。具体而言,以下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
1.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平台)发生或者依托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否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人,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交易一方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适用《电子商务法》。
2.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其利用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适用《电子商务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境外经营者在境外建立网站或者通过境外平台向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境外经营者在境外建立网站或者通过境外平台向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买方或者服务接受者为消费者,应适用《电子商务法》,除非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消费行为发生在境外。
如果买方或者服务接受者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电子商务法》;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境外经营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语言文字、支付方式、快递物流等明显指向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有向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显意图,应适用《电子商务法》。
4.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既包括《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依照《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的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情境导入1分析
问题(1):李丽在网上出售旧计算机的行为不是电子商务行为,她也不是电商经营者。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的规定,电子商务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李丽在网上出售旧计算机的行为是一次性的,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因此该行为不是电子商务行为,她也不是电商经营者。
问题(2):李丽和买家发生的纠纷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因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关系,而李丽不具有电商经营者身份,所以她与买家的关系不是电子商务交易关系,而是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适用的法律应是《民法典》。
问题(3):李丽和买家发生的纠纷不适用“假一赔三”规则。因为“假一赔三”规则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李丽不是经营者,买家也不是消费者。买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要求李丽承担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