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算法学的衍变:概念由来与内涵演进
(一) 从法律计量学、法律信息学走向计算法学
计算法学的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特别是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走过了理论设想、实验探索和内容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早在17世纪,霍布斯和莱布尼茨就提出将计算逻辑学和普遍数学应用于法律领域的想法,希望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解决充满争议的法律纠纷。莱布尼茨及其之后的实证主义者相信,法学乃是一门科学,它自在于其理由与体系之中,而非陷身于杂乱无序的价值泥潭。这些早期思想反映出法哲学家很早就意识到“计算”与法律实践具有密切的联系。
在电子计算机发明前夕,时任美国律师协会科学技术法委员会主席的李·洛文格(Lee Loervinger)借鉴生物统计学(biometrics)和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的做法,在1949年首次提出法律计量学(jurimetrics)的概念,致力于通过统计学等方法对数量庞大和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定量研究。代表法律计量学研究旗帜的《法律计量学:法律与科学、技术杂志》在持续至今的六十多年里聚焦于法律与科技交叉的广泛领域。我国部分学者将“法律计量学”翻译为“计量法学”“数量法学”等概念引入中国,致力于通过计算技术辅助法学研究和法治模式的完善。但是,由于法律计量学起源于计算技术尚不发达的历史时期,“计量”的内涵也难以与人文社会科学在本质上相融合,目前的法律计量学已经被法律信息学、计算法学等概念所替代。
自香农(Claude Shannon)创立“信息论”以来,信息成为计算技术的核心研究对象,信息学开始成为一个跨越各个学科的新理念,法律信息学这一概念也在世界各地被广泛采用。德国的威廉·施泰米勒(Wilhelm Steinmüller)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在1970年首次采用法律信息学来概括信息科技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研究所形成的新学科。52赫伯特·菲德勒(Herbert Fiedler)教授指出:法律信息学在德国是一个独立学科,其内容不仅包括信息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包括计算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53法律信息学此后在北欧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长足发展。斯德哥尔摩大学、斯坦福大学、印第安纳大学等高校分别成立专门的法律信息学研究机构和教学项目,致力于在法律领域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同时也研究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然而,美国有学者通过论文数据库检索1997—2005年的相关研究发现,以法律信息学为关键词所能获得的相关文献非常匮乏。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相关研究,而是相关研究并没有使用法律信息学这一概念。这种结果与美国没有专业的法律信息学协会、没有专业的法律信息学杂志、以法律信息学为名开设课程的法学院也只有寥寥几家不无关系。54法律信息学在美国一直没有发展壮大,随着“计算法学”概念的提出并为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高校广泛采用,计算法学取代法律信息学而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
(二) 计算法学概念的确立及其传播
计算法学55不是国内生造的概念,而是从域外研究文献翻译而来,是在法律信息学基础之上不断发展而来的一个新概念。早在1977年,瑞典法律信息学领域的彼得·塞佩尔(Peter Seipel)完成的博士论文就以“计算法学”(Computing Law)为题,他认为计算法学将成为一门新学科,56其主要内涵是以计算技术为支撑的法学教育、法律信息检索、法律数据库、法律信息安全及相关的个人权利保护。此后,这一概念在一些关于法学研究范式和信息法学等类别的文章中被引用,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计算法学概念的现代发展过程中,斯坦福大学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校计算机系教授迈克尔·吉勒赛瑞斯(Michael Genesereth)于2005年第十届“人工智能与法律”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的论文,57积极倡导计算法学的学科发展;其所在的斯坦福大学法律信息学中心(CodeX)专门设立了计算法学的研究项目和课程;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自2013年开始举办的未来法学国际论坛成为计算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交流中心,广泛推动了计算法学在全世界的传播。时隔十年,吉勒赛瑞斯于2015年5月再次发表“计算法学:后座上的警察”的主题演讲,58更加清晰地阐释了计算法学的发展环境和趋势。此后,以计算法学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课程设置在世界各地纷纷出现,59越来越多的学者撰写计算法学的专题论文并将自己的专业领域确定为“计算法学”。在计算法学广泛传播的过程中,尤以欧盟根据《欧洲2020战略》60在2019年资助的两个以“计算法学”为主题的研究项目61为里程碑和标志,该行动正式确立了欧美分别推进计算法学发展的世界格局。欧盟的这两个官方资助项目分别以计算法学的内涵与计算法学的方法作为研究主题,打出了“计算法学时代”(Era of Computational Law)的旗帜,宣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欧盟已经正式布局计算法学的发展。
“计算法学”这个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以系列计算法学专题研究论文和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的成立为标志,62由此开启了我国计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工作。计算法学这一概念逐渐为国人所认知、接受。
(三) 计算法学的内涵演进
尽管计算法学的概念已经被广泛采用,“计算”一词也日益彰显出其科学的内涵,但是“计算法学”尚未形成统一的内涵。吉勒赛瑞斯指出:有些人使用“计算法学”这个短语来指代任何与计算机和法律有关的东西,但是斯坦福大学法律信息学中心选择在狭义的层面使用这个短语,63即仅指法律科技的研究。这种狭义上的“计算法学”可以理解为“法律的可计算理论与实践”。这意味着,计算法学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计算法学可以区分为作为法律科技的计算法学、作为数量分析的计算法学和进行综合研究的计算法学等多种类型。
其一,以美国斯坦福大学为代表的科研机构认为,计算法学是指自动化法律推理的方法。此种认识将计算法学列为法律信息学的一个分支,其目标是通过技术嵌入的方式落实法律的要求,以此建立可以根据业务场景即时提示法律要求的显性行为约束,避免复杂的法律规则难以让人知晓、理解和执行。吉勒赛瑞斯认为,计算法学特别适宜用于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各类行为合规提示,因为在电子媒介上的交易行为、电子合同、业务规则等数据都能够被完整地记录和分析,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可计算的法律系统自动适用于这些具体的业务场景。64根据这种狭义理解,计算法学是法律信息学中的一个对法律进行编码的研究子集,也被称为“法律科技”;编码简化了法律,让非法律人士更容易理解法律,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可取的追求。65基于此开展的计算法学研究将随着数字化场景的普及而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其二,我国部分学者在其研究成果中选取作为数量分析的狭义计算法学内涵。我国的计算法学概念分别从法律计量学和计算社会科学发展而来。过去十年,计算社会科学蓬勃发展,研究人员利用观察数据、实验设计和大规模仿真发表了海量论文。66
受此影响,我国学者提出了计算法学的研究方向。钱宁峰指出:大数据时代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是走向基于社会计算的法学,即“计算法学”,其内容包括动态法律数据的整合分析,基于法律大数据开展法律社会分析和发展预测。67于晓虹也指出:计算法学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属于实证法学的范畴,计算法学在兼容并蓄地吸纳了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突出了复合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68上述计算法学的研究内容集中在法律信息的数据挖掘,与国外早期法律计量学、法律信息学的研究内涵比较接近,但与前述以法律科技研发为内涵的计算法学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三,香港大学法学院和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数量分析+法律科技”的中观计算法学内涵。香港大学法学院在2018年6月组织召开新兴计算法学学术会议的公告中指出:我们对计算法学研究的定义是广泛的,使用的计算科学技术包括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集分析、网络分析、计算机模拟和建模、计算数据收集等。具体包括:(1)将计算数据处理或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学者感兴趣的问题的研究;(2)探索作为独立分支学科的计算法学研究;(3)开发或评估法律学者感兴趣的计算方法的方法论工作。69张妮、蒲亦菲从国内外法律计量学的发展历史和内涵中,总结认为:“计算法学是以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采用统计学、现代数学、计算智能等技术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实证研究评估司法的实际效果、反思法律规范立法的合理性,探究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的内在关系。”70在最近的研究中,张妮、徐静村进一步指出:“计算法学是使用建模、模拟等计算方法来分析法律关系,让法律信息从传统分析转为实时应答的信息化、智能化体系,旨在发现法律系统的运行规律。”71也即,利用计算技术收集和分析法律信息,最终辅助法律系统的完善。邓矜婷、张建悦认为,计算法学是将计算机科学运用于研究或解决法学问题的方法,其目前的价值集中体现在让计算机自动提取、处理大量数据上。72这表明,他们所采用的计算法学内涵较为折中,计算法学被定位于计算科学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方法。这种理解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的力量聚集到法律业态的创新之中,但实际上是一个统计学、数学或者计算机科学等技术知识占主流的内涵。
其四,麻省理工学院创新计划(MIT Innovation Initiative)在其课程中选取综合研究的广义计算法学概念。现有的很多研究将法律规则研究和法律科技研究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而在德国、北欧等地区,两者长期以来被统合在法律信息学之下进行融合、互促式研究。为了推动计算法学的发展,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自2018年起开设计算法学课程,在课程中致力于通过跨学科的方法探索新兴技术对法律及其实施过程的影响。课程内容包括规则驱动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研发,数据驱动的复杂法律关系可视化,数据资产的法律问题,智能合约及数字化身份的法律问题。这一做法是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法律之间的交叉研究都纳入计算法学的范畴,将法学问题和计算机科学问题共同置于计算法学这一名义之下,尝试一种跨学科的融合概念。但是,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法学项目负责人和合作专家尚未对计算法学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因为他们认为计算法学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