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理论:语言的描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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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罗之《语言史原理》以及笛卡尔、自然科学、历史学

赫尔曼·保罗是一位历经考验的实证研究者,其《语言史原理》的哲学基础就是从实证所得之可靠常识。他在原理研究中关于必然性的阐述并非初学而来,也非模仿,而是体验的结晶。他写道:

“但是,从原理性问题的阐述中可以获得某种方法论认识,最不容轻视。有人认为,无需推理的辅助,人们便可以说明最简单的历史事实,这其实是一种自我幻觉。实际上,人们无意识地进行着推理,正确的认识往往归功于本能的幸运相助。我们大概可以说,即使迄今为止历史研究的可行方法也更多得自于本能,而非对事物内在本质的全面思考。当然,后果也在所难免:任意性普遍存在,并引发观点和流派的无尽纷争。出路只有一个:必须严肃地将所有相关方法还原为最基本的原理,排除其中一切不符合基本原理的内容。但是,这些原理并非具备纯粹的逻辑性,所以只能得自于对历史发展本质的研究。”(保罗,1909:5,着重符为笔者所加)

赫尔曼·保罗坚持将语言研究归为科学世界的一分子。他认为语言研究首先属于一个科学集群,它独享一个自己的称谓,即“文化科学”,同时,语言研究也必须接受该科学集群的命运,即笛卡尔(René Descartes)所谓“二元实体交集”贯穿其对象的始终。如同在其他所有文化科学一样,物理学和心理学也交汇于语言学。交集已然存在,人们别无他途(毫无侥幸可言),语言学家必须老老实实地考虑如何在自己的领域解决笛卡尔以降人们孜孜以求的二元相适的问题。众所周知,现代学者们创造了独特的复合法,提出“心理物理学”概念,以解决普遍归类的问题。心理物理学通常被归入心理学,但在保罗看来,其间的关系更为自由。他写道:

“(除了纯粹的心理学)还有自然科学和数学也是文化科学的必要基础。我们通常对此没有意识,那是因为我们满足于对日常生活非科学的观察,同样,我们通常对历史的理解也不如人意。”

“因此,文化科学原理研究的一个主要任务便是,阐明心理因素和物理因素在自身规律的引导下,协同服务于一个共同目标的普遍性条件。”(保罗,1909:7)

保罗认为,这样的协同属于语言现象。他的心理物理学思想的萌芽应该就是他以往所摒弃的互动思想。是否果真如此,我不得而知,对本书也无关紧要。

第二种观点是把语言学划归“社会科学”。保罗对这个新的范畴有非常好的体悟,他在上述所引著作的另一段落里写道:“从下面的视角看,原理研究的任务有所不同。”在我看来,在原理问题上需要转换视角,这时,人们不能认为这样的转换也必然发生于相邻科学而因此沾沾自喜。事实正如保罗所言:“文化科学永远都是社会科学,只有社会才使得文化成为可能,只有社会才使得人成为一种历史产物。”因此,人们应该颠覆自己的逻辑意识,深入思考个体优先于集体的观点:“社会成就了人……”粗略地问,你们在分析中采用个体优先于集体的方法从何得来?当然得自于笛卡尔或者得自于近现代哲学关于个体主义的一般思想。

与其同时代的人一样,保罗是一个坚定的个体主义者,同时也如同所有的单子论一样,在原理研究中致力于发挥桥梁贯通的作用。人们的生活存在于个体领域,而一切社会性都必须“有根有据”,这样,社会性才不至于销匿于个体之中。作为语言学家,保罗以德国老一辈民族心理学家拉撒路(Lazarus)和施坦塔尔(Heymann Steinthal)为榜样,并在原理研究中与他们展开讨论。他发现他们的观点存在缺陷,需要以某种方式予以补充。他所做的附注就非常独到,不无意义,但我们这里略过不论,只原封不动地重申其中所提出的要求,在现代语言学原理研究中重新提出“个体和集体”这一话题,并且不同于保罗时代德国同仁的做法,摒弃成见。费迪南·德·索绪尔是与他们同时代的法语同仁,(得益于法国社会学传统)对这个问题本质的理解比保罗深刻许多。

明确了这一点,就应该聚焦“历史性”这一特征。这是保罗首先从语言科学的对象发现并提出的特征,似乎是一个“不可磨灭的特征”。他自己坚信这一点,并说:

“对任何具体事实的界定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为此,揭示历史发展的条件不仅仅能说明普遍性逻辑,同时也提供方法论基础。”(保罗,1909:3)

因此,保罗的《语言史原理》虽然没有自始至终遵循历史阶段性的规律,但其中有少数几章与其他章节显然不同,例如,书中第六章一般性地论述“基本句法关系”,还有第十八章对“表达经济性”的阐述。读者从中根本无法得知,在印欧语系已经科学阐明的历史中,基本句法关系或者经济性因素的形成、变化和发展及其特点,相反,将赫拉克利特(Herakleitus)视为爱利亚派哲学家8;所述内容不仅仅包括人们不能两次踏进的河流,而且还包括其他内容,这完全符合实际;描写了“变化的现象中恒定不变的东西”(保罗,1909:2)。上述章节的论述对象是单数的“人类语言”。

我们上文最后引用的那个词出自上下文,并非保罗自己所言,也并非为了说明他那迄今为止无人超越的第六章和第十八章,而是为了说明他参照物理学所言之“规律科学”的内涵,而且应该是这种科学专属的内涵,与语言历史研究毫不相干。我对此持反对态度,因为,没有事件变化之中的恒定因素为基础,仅仅在流动不居之中就无法获得一种科学。毫无疑问,对人类语言句法结构关系的恒定值不能狭义理解,不仅在保罗看来如此,我们现在也认为如此。我们所言及的是正常的研究者,在他们的理论中看不到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思想,反倒是相反的思想纲领贯彻其中。保罗的那些例子只是说明个中原因,而且很充分。他在其句子理论中提出了一个句法手段列表,是实事求是对人类语言的模式进行分析的结果,其中所运用的方法与书中所普遍使用并积极推广的方法完全不同。另外,经济性原则也要求研究者超越历史性,必须对言语语境进行普遍性观察。但凡两个人相遇,言语语境的逻辑模式就会重复出现。

抛开我们所选择例证的偶然性不说,保罗的理论中凸显出一种对立:一方面是规律科学,另一方面是历史学。保罗(应该早在他那本书的第一版,即在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之前)的目的是强调语言科学具体描写的特点。他说:

“无论人们对此持怎样的观点,历史研究要面对各不相同的元素,将之视为必要的基础研究,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就应该学习借鉴他人的成果。但是,如果认为将不同科学的碎片简单组合就可以获得我们自己科学的样态,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我们的科学虽然借助规律科学,但有许多自己专属的任务。诸种规律科学比较研究各种具体的过程,不论相互之间的时间关系,只聚焦于对共性和殊性的揭示,进而发现各种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恒定不变的东西。对于规律科学而言,‘发展’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也就是说,与它们的原理格格不入,因此,它们与历史科学完全不同。”(保罗,1909:2)

这就是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之间的对立。我们自己将根据李凯尔特逻辑研究所提出的思想,摆脱语言学具体描写的局限。如果语言研究的视角固定和局限于一次性历史现象,那它追求语音变化“规律”的权利何在?语言研究者又有什么权利将我们今天所说的一个词与路德(Luther)所说的一个词,与原始印度日耳曼语言中有据可查的某个词干的派生词视为相同?保罗是一位实证研究者,绝对不会受制于这样的局限。

其实,“语音规律”从来都不是诸如自由落体之类简单的自然规律,也永远不会是。今天,这方面的研究者面对具体事实必须首先说明自己究竟是语音学家还是音位学家。语音变化规律的实体所涉及的是音位学现象。音位是区别性特征,也就是说是符号产品,如果此论正确,那么,语音变化本质上就不会遵循简单的自然规律。它们是集体现象,并且因此而被置于集体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之下。人们从集体现象所能发现的其实主要是统计学意义上的规律,但有一种“道德统计学”,可以给出非常值得注意的结果。这里,我们就此中断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只要能够抛砖引玉,启发人们继续挖掘保罗原理思想的意义就足够了。如果承认具体描写性科学群的存在,则语言学毫无疑问属于此列,但这样的划分尚不令人满意,需要予以修正。

人们从保罗还可以获得第二点认识,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将语言研究“简化”为物理学和心理学无异于将语言学置于某种“无家可归”的境地。那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罪魁祸首乃是语言研究者将原理研究(不是实证性研究)毫无必要地卷入了关于笛卡尔二元实体交汇论的讨论之中,因此在当下陷入了心理物理之争。这一祸根必须予以消除。对于我所关注的问题,下文将要论及的下一本原理性著作也有讨论,而且更为深刻、更为全面。该著的重要性迟至今日才为人所充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