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概念史研究(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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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礼与法的关系——穗积陈重的影响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从自然法角度对儒家与法家进行解读,从中可以明显看到穗积陈重的影响。在《礼与法》论文中,穗积陈重将“礼”与“法”相较,认为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在低度的社会中是一个由礼向法的发展过程。在穗积陈重看来,儒家的“礼”源于两个路径:一个是源于天,或将人的本性归于“自然”;另一个是将礼作为圣人的“作为”——伪——而归于人为的产物。注80

在穗积陈重看来,首先,礼是具有超越性的自然——“道”——的有形化,它基于人的本性,与天、天理同一化。同时它又是被人为创作出来的“形式规范”,“是有形宗教或有形伦理”。注81其次,同为人为的形式规范,穗积陈重又特地区分了礼与法二者的不同:“礼是宗教或德教的表彰,或是信仰的仪容,或是伦理的形状,或是社交的秩序。因此,礼成为规范的理由是为了作为宗教或德教的表彰。法因国家的权力而存,依国家的权力而行。因此,法作为规范的理由是为了作为国权的表彰。”注82

在此,穗积陈重虽然没有使用“自然法”一词,但是,他明确了同样作为人为的规范的礼与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作为道德伦理的规范的礼是具有超越性的、与“天理”“道”同一化了的价值的有形化;相反,法是以现实中的政治权力为背景的。在梁启超看来,前者的礼的权威性源自儒家的自然法,而后者的法的权威性则以国家为背景,是在世俗政治权力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实定法。

很显然,在穗积陈重的论述中,前者意味着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后者则是以法家为代表,而作为儒者的荀子同时却又是法家之源,因此介于两者之间。在否认自然法的意义上,荀子的思想为法家所继承。然而,荀子认为礼由圣人“化性起伪”而作,“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荀子·礼论篇》),礼“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荀子·天论篇》),即礼可以为道之条贯,依然保留了其超越性的一面,不同于法家所主张的世俗权力所制之法。

在穗积陈重看来,不仅是荀子的思想象征着礼与法的分化,同时还有管子。他认为:“荀子代表了礼治的终端,管子代表了法治的开端,前者是儒家却近于法家,后者是法家却近于儒家。”注83

梁启超接受了穗积陈重关于法的进化过程的观点,认为:从礼到法,法的规范从“社会制裁力”到“国家制裁力”的进化是中国近代国家建设过程的必经之路。在此意义上,荀子的思想对于中国的现实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这样一来,从礼到法的进化是否意味着法家思想是儒家法思想的进化态,因而法家思想处于价值上更高的进化阶段呢?如果是这样,它与梁启超对儒家和法家的评价正好相反。对此,梁启超是如何思考的呢?

梁启超在穗积陈重的基础上对儒家与法家进行了进一步探讨。他的确认为向近代的法治进化是不可回避的过程,但是,他的法的进化论并不单纯。相对于法治,梁启超认为儒家是尊人治的,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看法便显示了这一点。梁启超认为,这确有其具真理性的一面,但是,儒家的人治并非简单的人治主义。儒家崇拜圣人,是因为圣人知晓自然法,并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定法。因此,儒家崇拜圣人并非崇拜圣人本身,而是尊崇圣人所制之法。梁启超引用孟子之言:

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所谓“先王之道”,即根基于圣人发现的自然法所实行的德治,它通过“仁政”、“礼”治来体现。因此,梁启超认为,孟子远贤于荀子,儒家主张的实际上是将人治与法治调和的政治。当然,这里的法治特指以“礼”的规范为基础的法治。梁启超主张,这也是作为法的规范形式需要向近代意义上的“法”进化的部分。

在穗积陈重的基础上,梁启超认为主张“社会制裁力”的礼治的荀子是“社会学大家”,而主张“上下设,民生体”“民体以为国”的管子则是“国家团体说之祖”。注84同时,梁启超认为此二者是互补的:

社会制裁力与国家强制组织,本为一物,礼治与法治,异用而同体,异流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此诚深明体要之言也。注85

作为“社会制裁力”的礼与作为“国家制裁力”的法之间的关系并非二者选其一,也不是前者向后者的单纯进化,而是法治与礼治、德治之间的互补关系。当然,重要的是这种互补关系是建立在梁启超对近代自然法的认识的前提下的。

而体现了这种互补关系理想的,在梁启超看来,就是管子。梁启超对管子的关注是持续性的,他在1902年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就谈到《管子》一书关于国家思想的论见最为博深切明。注86

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管子·君臣下第三十二》)

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管子·君臣上第三十》)

这也是梁启超称管子为“国家团体说之祖”的理由。

在1909年的国会请愿运动中,梁启超又写就了《管子传》。他认为,管子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家,也是学术界的大家。管子辅佐齐桓公治齐四十年,将齐国变为春秋时代的最强国。管子之后,齐国在几百年间延续他的政策。管子的成功正是因为他实行了法治。

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法法第十六》)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禁藏第五十三》)

从以上《管子》中的叙述可以看出,管子主张彻底实行法治。从这一点看,他是典型的法家。

但是,梁启超认为,管子的法治主义并非纯粹的法治。例如,与后世的法家商鞅相比,二者在“法治”这一“政术”的形式上相同,但在精神上则迥然不同。注87商鞅的法治主义纯为富国强兵,管子则在富国强兵之外更有“化民成俗”的目的。《管子》中写道:

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管子·牧民第一》)

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管子·牧民第一》)

在梁启超看来,“四维”是管子所最兢兢之价值。他主张: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第一》)

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故曰德不可不兴也。(《管子·五辅第十》)

我有过为,而民无过命。民之观也察矣,不可遁逃以为不善。故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当民之毁誉也,则莫归问于家矣。故先王畏民。(《管子·小称第三十二》)

无论是顺“民心”、“畏民”、德之“六兴”(厚其生、输以财、遗以利、宽其政、匡其急、赈其穷)中所体现的民本思想,还是“四维”,都是与儒家自然法下的政治道德伦理相契合的。

就这样,梁启超从管子的思想中理出了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模范。当然,对管子的评价是以近代国家为前提的,管子所谓的君主“自禁”,只有在近代法治下才能做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在建设近代国家的过程中,确立近代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法治是救时的唯一主义,却不可能是传统法家的简单复古。同时,对于梁启超来说,以礼的形态出现的儒家自然法思想中的诸价值优越于否认自然法思想的法家。为了使对近代法治主义的追求不至于导致法堕落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儒家的自然法作为世俗的实定法之法,对于梁启超来说,具有不可或缺的超越性价值。

从以上可以看出,走在近代中国摄取西方法治思想最前端的严复和梁启超都立足于中国的政治传统与现实,在传统与现代性前所未有的张力中,分别构筑了他们各自的法治思想。从严复和梁启超的法治思想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他们对西方法治的深刻理解,同时也可以感受到他们的法治思想中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