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习宣传本(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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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知识点: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主体从严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第三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增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关系,即《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知识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第四条)。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第六条)。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交流】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的自律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