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