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000题:单科强化训练(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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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考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死亡时间的推定[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须注意的是,前述死亡推定具有一个前提: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因此,死亡推定具有严格的顺序性:(1)首先,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指的是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之外(可见,他们其实都有继承人,因为他们互为继承人),某人不再有其他的继承人。(2)若每个人都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继承长辈的遗产,然后,晚辈死亡。(3)若有人是同辈(如夫妻、兄弟姐妹),则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能继承(丈夫不能继承妻子的,反之亦然),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应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故A、B、C、D项正确。【思路拓展】本题存在题意不明的缺陷,即我们不知道王某与李某的女儿除了王某和李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以上答案分析须以王某、李某与女儿“都有其他继承人”为前提,即该女儿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如丈夫、孩子)。原因在于:王某、李某、女儿都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因此应当推定长辈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则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故A、D项正确。又由于李某和王某辈分相同,应当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故B、C项正确。如果假设女儿没有其他继承人(如女儿4周岁,无兄弟姐妹、无祖父母、无外祖父母),而王某与李某有其他继承人(如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则答案会有变化:女儿属于“没有继承人”的人,则应当推定该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故A、D项错误。推定他们的女儿先死亡后(女儿的遗产由王某和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人,并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故B、C项正确。

考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著作权主体[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小刘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无须作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自创作完成时起,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不以发表为前提条件。故A、B项错误。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则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D]

[解析]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仅适用于有偿合同,其构成要件有三:(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显失公平发生于合同成立之时;(3)显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这一买卖不构成显失公平,理由有二:第一,判断利益是否严重失衡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虑支付的价格与市价是否大体相当,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但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接受,也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甲虽然事后颇为后悔,但订约当时是志在必得,因此,不能认定利益严重失衡。换言之,等价包括客观等价与主观等价,主观等价也是等价。第二,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主观要件。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成立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二:(1)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2)当事人因错误无意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对买卖合同的内容发生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与表示错误(花大价钱买的到底是什么,甲一清二楚),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懂得并且能够独立参加拍卖会,该拍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6.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监护[D]

[解析] 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甲为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决定捐献肾脏的法律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

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通过解释《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得出结论。《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故该捐献行为无效。故B项错误。

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7.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效力[B]

[解析]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7岁时的肖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受赠口琴的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9岁受赠钢琴以及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有效。故C、D项错误。

18.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C]

[解析]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的两次赠与分别发生在小琴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时。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否则,均为无效。本题中,赠与画的行为,由于小琴为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由于其母亲表示拒绝,故赠与无效,A、B项错误。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本题中关于表的赠与属于纯获利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7 监护

19.监护[BC(原答案为B)]

[解析]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A项错在“只能”二字,故错误。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取消了诉前指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C项正确。

由于甲未成年,确定监护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应依照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范予以处理。《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规则,仅仅适用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D项错误。

20.监护[A]

[解析] 对于一般的委托监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的监护制度中没有规定,由于是委托关系,故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关于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A选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在委托监护中,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因委托发生转移。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为子女的监护人。在乙的母亲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项错误。

甲、乙离婚后双方同为丙的监护人,不存在由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问题。故D项错误。

21.收养的解除;不当得利[D]

[解析] 《民法典》第1114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现送养人张某与收养人李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小张未满8周岁,协议解除收养无须征得小张同意,因此可以解除收养。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收养协议不适用“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即使收养人李某单方面违反收养协议,张某也无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题目交代,张某“同意”解除收养,张某与李某属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李某违反收养协议约定的问题。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是被收养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对于小张侵权的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小张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监护人李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C项错误。

收养协议被解除后,李某依据该收养协议收取的10万元即构成不当得利,扣除用于扶养小张的部分,应返还给张某。故D项正确。

22.监护[AB(原答案为ABD)]

[解析] 《民法典》第34条第2、3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甲的父母乙、丙将甲的奖金全部购买股票,并不符合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造成甲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项正确。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丙与甲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监护人有为被监护人利益管理其财产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其父母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满18周岁开始。故D项错误。

23.监护[ABC]

[解析]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担任其养子女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余某与其前妻依法收养孤儿小翠,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受夫妻离婚的影响。余某与其前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题中,余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余某病故,余某的前妻具有监护资格,其未丧失监护能力,是小翠的当然监护人,余某的父母无权监护。故D项错误。

24.监护人的撤销;诉讼时效[ABCD]

[解析]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据此,当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民政部门只是可以申请,不能直接撤销,应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撤销,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B项错误。

《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据此,虽然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有恢复的可能,但是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本题中,存在故意犯罪行为,不能恢复,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据此,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时效期间是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不是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故D项错误。

25.监护人的职责;诉讼时效的起算与适用[BCD]

[解析] 《民法典》第34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首先,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故甲父作为甲的监护人,以甲的名义购买房屋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属有效,A项错误。其次,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指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通过有效投资手段为被监护人的财产保值、增值不属于监护人法定职责的范围,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如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需要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给被监护人带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此,本题中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其父主张赔偿的时效应从两者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关于法定代理的终止,《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没有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也没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形,只可能是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情形。甲是未成年人,题目没有涉及其精神状况,故正常判断,应该是甲因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法定代理关系。由于甲与甲父之间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前,时效不起算,故在甲成年之前,甲的请求权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D项正确。

26.监护人撤销、时效[ABD]

[解析] 《民法典》第36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据此,当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本题中,由于履行监护资格的乙经常殴打小甲,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健康的行为,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资格,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监护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将小甲的玉佩输掉,侵害了小甲的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此,法定代理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时效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终止后,新的法定代理人可代被监护人主张赔偿。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故D项正确。

27.委托监护协议的效力;遗赠[B]

[解析]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成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事先协商,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本题中老刘与秦某签订协议之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该协议不会因为其有法定监护人而无效,故A错误。此种协议,达成协议即为成立;由于老刘何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故为附条件的委托监护,当老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即生效,故B正确。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据此,遗嘱或遗赠可以附义务,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了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本题中,秦某履行了监护义务后,可获得遗产,老刘子女无权撤销该协议。故CD错误。

考点8 宣告死亡

28.宣告死亡[D(原答案为AD)]

[解析]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此,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无顺序先后的限制。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的效力状态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故D项正确。

29.宣告死亡[AC]

[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甲一旦被宣告死亡,其遗产即开始继承,故A项正确。甲并非因意外事件而被宣告死亡,所以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2016年6月5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如乙未再婚,甲又重新出现,死亡宣告依法撤销后,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任何损害赔偿都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本题中,甲虽然在火车上失踪,但是不能证明甲已经死亡的损害事实,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30.宣告死亡及撤销后的法律效果[ABC]

[解析]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因双方均未再婚也未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所以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A项正确。

宣告死亡具有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发生继承,乙作为唯一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轿车所有权,因此乙有权处分轿车。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谓的无法返还,是指继承财产已经消耗掉或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只要第三人取得财产有正当理由,就没有返还的义务。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之后,乙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轿车的全部权利,是有权处分,丙可因此而合法获得轿车的所有权,没有返还的义务,而应当由继承该财产的乙对甲适当补偿。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在未撤销死亡宣告前,甲处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据此,甲、丁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也不受甲被宣告死亡的影响。故D项错误。

31.宣告死亡[B]

[解析]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据此,同时符合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条件的,宣告死亡优先,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据此,宣告死亡后,事实未死的,在行为地进行的法律行为有效,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