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000题:单科强化训练(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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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答案详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考点1 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相邻关系[D]

[解析] 本题中,乙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挥功能: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情势变更;附随义务的创设;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合同解释;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等等。就“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一功能而言,诚信原则设定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内在限度”,凡以悖于诚实信用之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由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诚信原则的子原则。本题中,乙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了相邻权人甲的利益,违反了诚信原则。故D项当选。

2.民法基本原则[D]

[解析] 《民法典》第5条规定了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甲、乙间的协议之订立出于双方的自愿,不违反自愿原则。故A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6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甲、乙关于限制“纯粹身份利益”的协议,不适用等价有偿规则,无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故B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7条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题中,甲、乙订立协议的行为重在“创设”民事权利义务,而非“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不涉及诚信原则。故C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8条了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甲、乙订立的协议,不合理地限制了乙的婚姻自由和生育自由,违反婚姻伦理与家庭伦理,违反善良风俗。故D项当选。

考点2 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C]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遗嘱、捐助、悬赏广告;而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则系依照法律规定(或习惯法、民法理论)产生,而非当事人自主设立。故A项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发行国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B项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有不同:(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或法定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商业标记)。(3)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肖像、姓名、名誉、隐私、身体、健康等)或者身份利益(扶养利益、同居利益、忠实利益、照看利益等)。(4)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给付是一种行为,即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C项正确。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法律规定只是一方面,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民法理论、诚信原则都具有确定法律关系内容的功能。故D项错误。

4.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C]

[解析] 根据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财产法律关系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以财产利益为标的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以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本题中,甲请求乙赔偿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之债中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以请求对方支付赔偿金为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典型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身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

民事权利,依照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均属绝对权。(2)相对权,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故B项错误。

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仅《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的四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人身遭受损害的,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故C项正确。

所谓抗辩权,指法律规定的,旨在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三个特征:(1)法定而非约定,约定的阻碍请求权行使的事由称为抗辩事由,而非抗辩权;(2)功能在于永久或者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但不会使请求权消灭;(3)除不安抗辩权外,一般具有被动性,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本题中,乙主张甲对自己不享有请求权,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不属于抗辩权的行使。故D项错误。

5.民事法律关系[C]

[解析] A项,甲应允乙同看演出,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的爽约行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除了爽约外,甲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因此甲的爽约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A项错误。同理,D项也是好意施惠关系。故D项错误。

B项,乙遭受的损失,并非甲侵害乙人身权和财产权给乙造成的“附随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理费),只是甲虽未侵害乙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因错误陈述给乙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学理上称为“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能否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处理:(1)合同关系。若甲乙间存在合同关系,甲违反合同约定给乙造成纯粹经济损失,乙可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外,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也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赔偿。(2)侵权关系。原则上,对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有两个例外:第一,法律明文规定。例如,证券欺诈;又如,甲过失造成乙死亡,导致乙赡养的丙丧失赡养费。丙的赡养费收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依照侵权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故丙可就赡养费收入损失对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于死亡赔偿金之内主张)。第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意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的信息,乙依照该信息购买股票遭受重大损失。乙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失赔偿。本题中,甲、乙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

C项涉及“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比较窄,据此,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拈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又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这个约定就是忠诚协议),原则上应认定该约定有效。也即,无约定的,只能按法定;有约定的,一般予以认可。故C项正确。【特别提醒】以上仅是就“忠诚协议”的效力而言。通说认为,对于夫妻在感情破裂前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忠诚协议”是个例外。

6.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行政法律关系;无主财产的归属[D]

[解析]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属于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行为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为根据,具有不平等性。本题中,交警大队实际上有两个行为:一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这是行政行为无疑,也看得出明显的不平等性;但是第二个行为,预收赔偿费并商定转交,这并不是行政行为,否则也不会“商定”,这一行为并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故D项正确。

7.好意施惠;戏谑行为;无名合同[D]

[解析] 首先,六人关于学期结束获得奖学金者请客的约定,当属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自正常人的角度视之,六人做出此约定时的表示,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不构成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属于好意施惠性质的表达,故C项错误。其次,基于六人的约定,自身不产生法律关系,如果学期结束后,获得奖学金的甲乙不请客聚餐,其他同学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乙获得奖学金后,六人已经如约去酒店就餐,此时,对于其他同学而言,已经产生了对于甲乙请客利益的合理期待,故甲乙应对此聚餐费用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甲乙中间离开,未如约支付餐费,不是戏谑行为,故A项错误。

六人去餐馆消费,与餐馆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我国没有关于消费合同的专门规定,故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通则及最相类似合同之规定,处理此合同关系。六人作为合同的一方,餐馆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属于多数人之债。由于六人的消费行为,并没有与餐馆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的,应当明确约定,否则应当认定为按份责任。但六人之间无论是按份还是连带关系,对于餐馆均应共同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如上分析,六人如约去餐馆聚餐的行为,使得甲乙之外的其他四人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甲乙应当对于此次聚餐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故餐费的最终责任应当由甲乙承担。但两者之间具体如何分担,则应是情形而定:若两者不能达成协议,最终应平分餐费;若达成协议,则应按协议分担餐费。故B项错误。【特别提醒】本案中甲乙最终应承担餐费的原因不是履行合同关系中的义务,因为约定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构成法律行为;而是事实上去吃饭的行为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事实,导致了其他的损失,进而应当承赔偿责任。

8.民事法律关系[B]

[解析] 构成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表示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意图。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要构成民法上的悬赏广告,需要有承担法律责任意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刘某参加电视采访,本无意发布悬赏广告,只是出于对自己技术的自信,做了一次夸张表达而已,当时其真实的意图应理解为,让主持人相信他当时真的如此认为而已。故此行为当解读为戏谑表示,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正确。

考点3 民事权利的分类

9.民事权利[ABCD]

[解析] 债权的内容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与支配权的内容“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不同。所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支配权;相反债权具有平等性,无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乙请求甲还款的权利为债权。故A项正确。

丁公司在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的是眺望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支配权、对世权。故B项正确。须注意:虽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仍属支配权。对抗与支配不是一回事。

抗辩权,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包括两类6种:(1)永久抗辩权(在我国仅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2)一时抗辩权在我国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效之前,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和5年均为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故D项正确。

10.民事法律关系[B]

[解析]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甲属于自然人,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两者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故A项错误。

寻物启事系悬赏广告,悬赏广告被视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承诺就可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民法调整。故B项正确。

有两类典型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1)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如恋爱、同事、友谊等关系。(2)好意施惠关系:如①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者旅游;②请客吃饭;③火车过站叫醒;④搭便车;⑤青年志愿者做义工等。C、D项虽然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故C、D项错误。

11.好意施惠关系[A]

[解析]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类似的还有邀请同看演出、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代投信件等。本题甲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项下的请客吃饭,不存在发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不构成民法中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特别提醒】尽管好意施惠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再出现新的法律事实,有可能构成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请人喝酒不请或被请者不赴约,均没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赴约了,在饮酒过程中一方强行劝酒造成另一方的伤害的,则产生侵权法律关系。对于本题而言,甲被烫伤的损害后果,与乙爽约无因果关系,乙主观上亦无过错,故不承担侵权责任;甲遭受饭菜浪费的损失,虽与乙爽约有因果关系,但损害类型为纯粹经济损失,乙主观上可能有过失,但无故意,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4 权利滥用禁止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ABD]

[解析]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电梯,仅表明乙公司建造的电梯不属于违章建筑,乙公司可以获得所有权。但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诚信原则,权利行使需要考虑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换言之,甲对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故B选项错误。

然而,乙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之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仍可对乙主张损害赔偿之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故C选项正确。

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通常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