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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的界定
司法公正,也称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司法因素不论是过程还是结果均达到的理想、理性状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从外延上看,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司法仅指法院或法官适用法律的各种活动;广义司法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刑事诉讼专门机关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活动。实体公正又称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基于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实体公正偏重的法院司法活动公正,其内涵和基本要求是:(1)适用法律正确;(2)量刑适当;(3)发现错案及时纠错,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于程序公正,应当从广义司法的范畴加以考究,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各个参与机关均应当依法进行各种程序活动。直观的来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空间上的有序性、时间上的有限性、手段上的适度性与合法性。总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是并重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可替代。
鉴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越来越注重对轻程序的纠偏,为此,下文也将着重就程序公正问题进行专题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