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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1]《民法典》继承编共分为四章,依次是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其基本内容来自《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吸纳了《继承法意见》的成功经验,遵循“与《民法典》抵触的予以废止,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不再纳入”的原则,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继承编解释(一)》。
本章共7条,是针对继承制度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继承编的调整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推定、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等。本章与《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基本相同,根据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了有关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增加了宽恕制度。同时,基于《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继承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代理的规定、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