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著作权
新法观察
一、《著作权法》
立法/修订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修正了《著作权法》,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将第3条第6项的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3.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将第10条第1款第11项、第12项修改为:“(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将第3条第9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将第13条改为第1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6.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增加一条作为第40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7.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将第8条第1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律师评析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对我国著作权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的原则,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和社会公众新期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不仅完善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还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了近年来我国加入的版权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版权秩序、提升版权治理效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