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影视著作权案[2][3]
典型性:“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再次重申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彰显了著作权刑事维权的力度。
案情聚焦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用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某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由字幕组名义进行经营,通过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吸引用户后,借助积攒的流量通过广告变现,并以捐赠名义来赚取收益”的案例,表面上该行为似乎不涉及营利。根据2011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梁某平等人在经营网站期间吸引流量、提高知名度,并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收益,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间接营利。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并借此非法牟利,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平等人作出判决,庭审过程公正公开、裁判准确、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