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江北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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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导向:法治思维引导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核心环节,其法治化发展也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场域,对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法治思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越发增强,因此,法治思维正在逐渐渗入到社会治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全过程。在民众对法治行政的要求上,“人民群众对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既追求效率,又注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范围,要求政事公开,利用知情权对政府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5]基于民众的法治诉求,无论是在行政执法抑或在司法层面,社会治理都更加强调法治思维,追求行政与司法的公正、公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民众权益保障为本位。易言之,在社会治理中融入法治思维,既是地方立法所应贯彻的基本理念,更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中必须遵循的基础要件。实现法治思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理念引导,需要关注法治思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形成基础、规则运用及其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孕育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基础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就是通过完善立法体系,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其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思维以及道德规范思维综合化解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风险,以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到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受到一定的法律原则或道德准则所支配,当一个社会群体共同受法律或道德规范的支配时,或者说当整个社会成员共享一种普遍的法律原则或道德准则的思维方式时,则该社会群体或者社会成员就具备了法治的思维方式,这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化主体保证。法治思维方式并非一蹴而就或者自动生成,而是有其客观的形成规律,并建立在诸多内外在因素的基础之上。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与程度是形成法治思维所需具备的微观、内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国家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所需具备的外在的、社会的基础。因此,某一群体或者整个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需要国家或者某区域法治实践作为孕育土壤。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流露出来的法治元素,即运用法律逻辑或思维方式去分析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通过法律规则去关注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当社会治理过程中运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化解时,可以说在该社会范围内具备了孕育民众法治思维的基因元素。换言之,“只有当一个社会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了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运作模式,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会的法治思维方式已然形成了”。[6]美国学者杜威明确指出,思维立足于信念,立足于被信以为真的知识,而信念的建立,则需立足于可靠的理由和基础,[7]民众的法治思维之形成主要由社会实践对法治信念的不断强化而完成,思维在对客观事物之形态产生主观感受的基础上,通过主体的活动经验和行为历程而受感染,尤其是“对符号表象的感知和记忆,它兼情感、经验、知识、想象、逻辑推理,同时会加入主体的价值理想、道德观念、审美意识,是感性、知性、理性的统一”。[8]人们会根据自己对于其所处的社会生活的观察、感受和经验,从而根据自我判断作出真实、理性的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便是社会成员法治思维形成的现实基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其法治化程度必然越深入,在依法治理模式下的社会行为和私人行为必将会把法治作为行事的第一准则,所以说,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将会孕育社会主体的法治思维。

(二)法治思维回应社会治理新问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需要面临和应对社会治理的新问题。从法社会学的立场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体交往行为中的利益结构关系亦在发生变化,既有旧的法社会关系消亡又有新的关系产生,诸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事物的产生必然会引发新的社会治理困境。因此当新的事物产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时,便需要新的立法作出回应。首先,新的社会治理规范的制定应以法治思维的逻辑为先导。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需要严密的逻辑性,即运用法理思维与法治思维构建新的法律行为规制思路。此种行为规制的逻辑关系较为鲜明地体现了法治思维所具有的逻辑性,因为“没有逻辑就没有独立性、一般性、概括性、体系性、规范性的法律,也就不存在法律对思维和行为的调控”。[9]其次,新的利益诉求需要法治思维予以证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处理都是利益诉求的表达与满足,新的诉求的发掘或产生会引发对新型权利的思考。而在人们具体的交往中实现权利表达,这必然需要法治思维予以回应,即通过规范意识和法律对相关事实和思想的规范表达将利益诉求在社会交往的结构中予以展现。最后,新的治理关系中出现的社会主体需要法治思维予以确认。法治思维体现为以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的主体意识,该主体涉及包括“公、私”主体范畴在内的一切社会法律主体,包括治理行为主导者与被调整对象。当治理行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触及被调整对象的主体利益时,被调整对象往往为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质疑治理行为实施主体的公共决策行为。一旦被调整对象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或者规则意识,其便会通过合法、合理且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该过程既是对社会治理行为实践主体的情感认同,又是对其作出的法律确认。当然,通过法治思维解决治理纠纷,也可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建设正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以“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10]

(三)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人们对法治命题的思考更多采用结合、融贯、统一、协同的思维方式,即通过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整体思维指导社会治理。在明确法律规范的整体指引之下,在行为上依法办事,在裁判时做到“一断于法”,治理时实现“以法治区”,全方位落实法治思维,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推向法治化道路。[11]法治建设是运用法治思维推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这就需要以党中央所提出的系列社会治理新思想为引领,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社会建设、党规建设相结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实践创新。在系列社会治理新思想中,法治思想对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发挥了引领、规范和保障的作用。

1.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理念

法治思维强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理念,人民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和受益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品格,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要参与者,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也是取得个体生存与发展利益的价值主体。法治思维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逻辑起点与制度终点,将法治思维与党的群众路线有机统一,就是以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得以持续互动。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内部进行法治理念与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模式。[12]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应带头提升法治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加强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也要养成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公民法治意识,参与者通过运用法治原理和思维方式参与公共事务,运用法治思维统一社会治理所涉主体的价值认知。

2.构建法治理论指导工作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构建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和思维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思维进行理论滋养。“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根植于社会主义治理丰富实践,在对数千年治理文化进行创新性挖掘,对域外治理文明成果进行创新性转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最具原创性、标识性的范畴体系。[13]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由“法制治理”“实践治理”“善治治理”“软法治理”“协商治理”“合作治理”“参与全球治理”等多维理论构成的社会治理理论体系,这一社会治理体系处处贯彻法治理念,以法治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法治方式为理论要求。法治思维补充和完善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在理念补充、方式优化及体系健全等方面。其一,以法治思维凝聚社会治理共识。全面依法治国能有效保障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各环节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适用性,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价值效能。将法治内化为政府和公民的观念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熔铸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共建、共治、共享秩序良好又充满活力的社会。[14]其二,以法治方式规范社会治理路径。法治是制度之治的理论保障,良法善治可以强化制度思维,加强社会治理的立法制度供给,完善社会治理行为规范体系。由此,应当以法治有机统一为前提,善用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差异性问题;以法治思维行使公权、保障私权,实现社会治理过程的矛盾化解、风险防控。其三,以法治思路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健全法治路径以突破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缺陷,增强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以推进社会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注重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强化社会治理制度执行的融通与贯彻。

3.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制度机制

法治思维是健全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思想源泉,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引领和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制度动能和治理效能。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践行法治思维治理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和国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治理手段的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所以,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意味着是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而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阶段,也应需要法治化作为制度保障和价值追求。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维方式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特征与价值相吻合。其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特征契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是国家或政府基于法律义务上和政治道义所产生的不可放弃、不可转移的国家责任基础和政治伦理,由政府统筹提供相应职能,进行基本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实现社会公益担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的一般性法律服务。其概念内涵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内容和领域的基本特质相互契合,都体现为“公益化、基础化、常态化、公正化”等基本特征和价值。社会治理所要践行的基本内容就是以公益为目的,以基础建设为着力方向,实现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贸易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容建设。当然,从其外延范围来看,理应包含法律服务建设。同样,健全完备的法律服务也为相应的社会治理起到制度保障的作用。其二,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价值反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价值与功能具体表现不一,有学者主张公共法律服务对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动能体现在提供共识机制、提供法理学支撑、提供规则生成系统、提供多元解纷途径、提供话语沟通机制五个方面。[15]此外,也有学者主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凸显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等多维价值。[16]综合来看,法律服务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实践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