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工伤是怎么回事儿》:工伤概述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所受的伤害,不包括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对工伤的认定适用广义的工伤概念。
(二)工伤的法治进程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进行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代替前者。2014年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代替GB/T 16180-2006。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陆续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工伤立法及相关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