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婚”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场景
2011年2月,刘某某与杨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刘某某在未与杨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伪造结婚证,与卞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杨某以刘某某构成重婚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依法分析
重婚,是指有婚姻存续关系一方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表现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行为,即有婚姻存续关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即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民法典》将重婚行为列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如果一方或双方已构成重婚行为,且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同时,重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告诉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专家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忠诚义务。重婚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表现。《民法典》将重婚行为列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之一。重婚行为有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结婚,也有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的事实婚姻,其核心认定标准为持续性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也是与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其中,同居关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不正当两性关系没有长期持续生活的意思,因此均不属于重婚。同时,《民法典》还赋予因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权,即过错一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此外,重婚行为还可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