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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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治学,互相砥砺

改革开放以后,林中调入中国政法大学从事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是姊妹科学,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互相补充,这样我和林中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共同合作,协调而不可分。

打倒“四人帮”以后,万象更新,法学教育迎来了迟到的春天。“文革”期间被中央明令解散的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相继恢复。由于北京政法学院先于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复办,所以林中就以北京政法学院作为目标申请归队。北京政法学院接到林中的申请后,立即派出法理教研室负责人甘绩华与北京第三师范学校党委商谈调动事宜,很快便办妥了一切手续。林中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担任教员,随即便为本科生上课。虽然与法学教育工作中断了二十余年,但由于业务基础扎实,她能够胜任教学并受到同学们的欢迎。

林中归队以后,精神振奋,除努力教学外,也积极从事科研,不断发表文章。1979年4月7日于《北京日报》发表《民主必须法律化》。1980年于《法律史研究》发表《论孔子的行政法思想》。1981年6月于《学习与探索》杂志发表《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此文受到转载。所以,1981年12月31日评定55名讲师时,林中列于首位。此后,林中由法理教研室转到法律思想史教研室,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研究工作,所发表的文章也多属于中国近代思想史领域。1983年6月于《学习与探索》发表《试论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1986年2月于《学习与探索》发表《论康熙的法律思想》。1987年林中被评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副教授。1988年1月于《政法论坛》发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重要的一课》。1990年9月7日于《法制日报》发表批评台湾当局的《有悖法理的民事诉讼原则》。1991年5月于《政法论坛》发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论纲》。1992年1月25日于《法制日报》发表《在中西法律文化碰撞中的沈家本》。同年10月,出版专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于《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发表《“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简介》(上、下)。1993年于“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发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进程》。1994年被评为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授。1995年于湖北省公安学校发表《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由来》。1997年被批准为离休干部。2006年撰写了《康雍乾时期反理学的思潮》。2008年于韩国的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在林中任职期间,由于她是1958年的老律师,因此也在教学之余从事律师辩护工作。她经常带着郭成伟同志前往河北、福建等地办理案件。随着年龄的增长,她放弃了律师工作,全力协助我完成所承担的各种项目。所以,中年以后,林中的精力和心血大半都倾注在我所承担的课题当中。我常说,在我的学术成就中,有一半是林中的贡献。特别是我患眼疾以后,整理资料和誊写稿件(我们不会用电脑)的任务都落在林中肩上。我们多年来养成了一种习惯,每天早饭后便开始坐在一起工作,数十年如一日,乐此不疲。

林中归队后不久,中央筹备建立中国政法大学,取代北京政法学院。就在这时,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律史论》,当时法律出版社的社长李波人同志看到了这本书,便托编辑带话来要见一见我,我应约而至。他看到我后大吃一惊,说:我以为此书的作者一定是位老先生,没想到你还这么年轻!实际当时我已经51岁了。他在谈话中了解到我的学历和经历,便告诉我中央即将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其中包括研究生院,他主动推荐我去政法大学负责研究生院的工作。对此我表示感谢,但并没有最后答应,因为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温继泽(延安时期从事文化教育的老同志),也约我谈过,要我去做常务副院长。这时人大党委书记张腾霄知道有些单位要调我去,也曾当面挽留。在这种情况下,我犹豫不定。林中坚决支持我去法大,她说:社科院研究生院学科门类多,你不一定领导得了,留在人大也不可能建立直属学校的法制史研究所,而且容易影响专业的研究,只有去法大担任研究生院的领导工作最为合适:第一,你熟悉法学专业,又亲自经历了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有条件胜任这项工作;第二,只有在法大才能建立独立的法史研究所,而这是你的夙愿。经过林中的分析,我最后决定到政法大学去。实践证明林中的意见是正确的,毕竟法大能够展我所长。这件事说明林中的思虑比较缜密,而且敢于决断。

2004年,国家清史纂修委员会确定《法律志》为首批委托的六个项目之一,并召集各项目负责人开会,讨论大纲。这次会议由教育部主持。我在会上谈了根据清朝法律的实际状况,要改变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的篇目名称,改为“法律志”,以符合清朝立法的实际状况,打破以刑为主的惯例。我的这个意见得到一致赞同,会议通过了我所拟定的大纲。在大纲中,除刑法外,扩展到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律学与法学等各项内容。工作开展以后,我除请人编写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外,自己首先着手编写关外肇基时期的法制,我对这部分资料比较熟,但也需要整理一个长编,即大事记。较为麻烦的是,要用中华书局出版的《满文老档》取代辽宁大学历史系重译的《满文老档》。我认为,辽宁大学翻译的《满文老档》,文字较为粗放,符合满族当时的状况,而中华书局新译的《满文老档》,文字上多有修饰,反而失去了真实感。但由于统一适用中华书局的译稿,替换工作非常繁琐,林中用了很多时间才完成。

2004年于碧水云天家中书房共同治学

根据我的编写计划,民族立法部分也由我来撰写,这时我的左眼也患上了黄斑变性,不断地去医院治疗。看书已经很迟钝了。以致从《蒙古律例》起,清代的民族立法,都是林中帮我阅读、整理,陆续完成的。特别是《理藩院则例》,不知读过多少遍。最后总算完成了民族立法的撰写工作。

此外,我还撰写了行政立法,着力之处在则例上。现在看来,一个缺失就是清朝的监察法没有集中撰写,当时还没有认识到监察法的地位和重要性。

晚清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首先是宪法性的立法,这部分由我自己编写,开始之前也由林中帮我做了晚清宪政活动的长编。由于这部分史实、史料都比较熟悉,写起来没有什么困难,只是最后的法学部分虽由我写好,但受到篇幅所限,被删掉了。以致晚清前有律学,晚清后期却没有法学了。

我们在2004年搬到碧水云天新居,书房很大,写字台前并排两把太师椅,每天早8时许,林中便端着两杯新茶,我们一齐落座,开始写作。虽云研究工作艰苦,但我们都真正感到苦中有乐,乐此不疲,至今回忆起来仍感时光难再,无尽的遗憾与追思。

林中中年以后受遗传因素影响,听力严重下降,而我的听力又极佳,我就成了她的耳朵。我从70岁开始双眼黄斑变性,视力极差,读书、查阅资料都需要林中帮助,她又成了我的眼睛。六十几年的学术生涯就是这样度过的。在我们两人的学术成果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熟悉我们的朋友都说我们是一对天生的绝配。

晚年共同治学一如往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