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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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

在近两个世纪中,绝大多数私人执业的美国律师要么单独执业,要么在仅仅有两三个同事的律师事务所中执业。然而,自1950年以来,特别是20世纪最后25年,在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以至于大型律师事务所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执业背景。[19]从美国全国来看,有65,000多个律师事务所。这一数据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职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Associations)有31,131家,占总数的48%;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有4,570家,占总数的7%;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有6,083家,占总数的9%;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s)有17,055家,占总数的26%;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s)形式的有6,300家,占总数的10%。[20]这是2002年中期美国著名的法律数据库律商联讯(Lexisnexis)的统计数据。但是,在各个州之间,在有关数据上存在重大差别。例如有限责任合伙在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特别普遍,分别达到了19%、21%和19%。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各个州对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不允许律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而促进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普及。伊利诺伊州不允许律师事务所组织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该州大量律师事务所(35%)是按照一般合伙来组织的。

美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问题中一个引起巨大争议的问题,是律师是否可以与其他职业进行合伙,即多行业执业(MDP)问题。例如,一个专门从事老年法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与医务和社会工作者共事。多行业执业的支持者认为,“一站式购物”给委托人带来好处,并且律师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专门知识,使他们与其他资本雄厚的服务提供者相比,更有竞争力优势。反对者担心律师要与来自不同背景和传统的非律师人员共事,而这些人员在保密、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标准不那么严格。1999年,美国律师协会多行业执业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承认这些道德上的顾虑,但是提出了不含禁止的策略。委员会建议在多行业事务所中让非律师人员像律师那样适用同样的利益冲突和保密的道德标准。但是,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两次否决了委员会的建议。最终,全国代表大会还是解散了该委员会,并拒绝与非律师人员进行任何费用分享,因为这与“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观”不符。[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