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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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节 美国律师行业概况

一、美国概况

美国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采用联邦政体。美国总面积983.4万平方公里,人口3.2亿,通用语言为英语,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

美国是从大英帝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发展而来的。美国原为印第安人的聚居地,15世纪末,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等相继移民至此。18世纪前,英国在美国大西洋沿岸建立了13个英属北美殖民地。1775年,美国爆发了反抗大英帝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在费城召开了第二次大陆会议,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独立战争结束后,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1787年通过美国宪法,成立联邦制国家。

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这是联邦主义的产物。根据联邦主义,美国联邦宪法将某些权力特别授予联邦政府,如发行钱币、宣战、调整州际间及对外贸易、执行对外政策。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未授予联邦政府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者人民保留。因此,美国除了联邦法律体系,尚有州法律体系。与此相对应,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设立。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有特别管辖权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联邦地区法院(the U.S.district courts)、联邦上诉法院(the U.S.Courts of Appeals)和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审判法院,国会将国家分为94个联邦司法地区,每个地区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上述94个联邦司法地区被划分为12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the U.S.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1982年《联邦法院改良法》(th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82)将联邦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the U.S.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和联邦索赔法院(the U.S.Court of Claims)合并,形成了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790年根据美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上诉法院,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1869年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保持为9名。有特别管辖权法院包括联邦破产法院(该法院是所在联邦司法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属地法院(territorial courts)、联邦索赔法院(U.S.Court of Federal Claims)、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