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8号),作为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