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认定的现代模型
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主流讨论已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简单命题,而聚焦于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下企业社会责任各项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综合性责任的前提下,衍生出两种观点:一是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主观期待为基础的“金字塔模型”;二是以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三域模型”。
(一)“金字塔模型”下的综合性企业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
在理论界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争论不休的时候,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任意性责任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期待值和责任形式历史的不同,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如图2所示),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多层次的表现形式。
图2 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75]
2.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的内涵
根据上述模型,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项基本内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任意性责任(慈善捐赠)。其中,前三项责任构成均是在弗里德曼1970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基础上产生的,而第四项则源于社会对于企业的更高要求。
一是经济责任。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价值之一在于为社会提供物质和服务。营利性是企业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元,企业的首要职责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想所需的物质和服务,并从其中营利。此后,在资本主义古典经济理论的驱动下,企业的营利性被逐渐解释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利益成了企业追求的永恒价值。对于企业而言,营利是企业存续的根本,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企业的经济责任应成为一项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
二是法律责任。社会不仅要求企业经营遵循经济驱动力,其同样要求企业遵守国家、政府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社会契约理论下,企业作为“社会契约”的一方,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法律责任的实质是“道德法律化”的演变,立法部门通过立法行为将公平竞争等基本的社会道德予以立法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在金字塔结构中,尽管卡罗尔将法律责任置于经济责任的上层,以展现四项责任的历史发展过程。但事实上,法律责任是和经济责任共同发展的,均属于自由市场体系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是道德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包含有关公平正义的道德标准,道德责任还包含法律之外社会期待的企业实践活动。企业道德责任包含反映消费者、雇员、股东、社区对于企业公平正义要求的标准、规范和期待,也体现了企业满足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要求。其具有两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一是引导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程序,因此,其往往落后于社会道德和价值观体系的构建。因此,企业道德责任能够反映社会对于企业的期待,并成为法律完善的基础之一。例如,环境权利和消费者权利,均是在社会对于企业的道德期待基础之上形成立法,从而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方式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在法律的范畴外促进企业行为满足社会期待。道德责任包含社会发展的新兴价值观和规范,当这种新兴价值观还未被法律所确认之时,通过企业道德责任的建立,能够在企业行为和社会利益之间形成一种“法外平衡”。过去几十年关于商业伦理、商业道德的讨论成为企业道德责任构建的基础。尽管其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第三层,但卡罗尔认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具有极强的内在联系,即道德责任是指还未被立法程序所确认的法律责任。
四是任意性责任(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指企业回应社会对于企业成为良好公民期待的行为,其包括提升人类福利和公益的企业项目和企业活动。企业慈善捐赠的表现形式包括企业财力和物力的贡献,例如对于文化艺术、教育或社区活动的捐赠等。慈善捐赠和道德责任的区别在于慈善捐赠并不属于伦理或道德的期待。例如,社区希望企业能够贡献其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精力,用于促进社区人权项目的发展,但如果企业未达到其期望的标准,其并不应指责企业不道德。因此,相对而言,企业捐赠的任意性或自愿性更强。慈善捐赠仅仅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企业行为,其重要性并不如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因此,将其置于“金字塔模型”的最顶层。
3.“金字塔模型”的评价
“金字塔模型”的提出奠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为层次性、综合性责任的基础,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1)“金字塔模型”对四项内容之间的关系缺乏考量
在“金字塔模型”中,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捐赠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尽管卡罗尔在此后的文本说明中对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间的转化以及道德责任和慈善捐赠责任之间的区别进行了阐述,但这种阐述并不足以表述上述四项基本内容之间的重叠关系和交互关系。
一是在相邻层次之间,不同内容之间的重叠关系难以体现。卡罗尔在这种三角层次关系中,似乎具有一定的意识,希望表达一种自下而上逐渐抽象的相互关系。但事实上,因为虚线的区分,这种相互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表达。“金字塔模型”下四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看上去相互独立,只是一种衍生过程的递进关系。但事实上,相邻层次的交错是普遍存在的。以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例,在“金字塔模型”下,其是两项相互独立的内容,甚至在文本解释中,其上下层次的区分也仅仅是为了阐述历史发展的便利,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的交错确实存在。例如,经济责任的内涵之一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在具体设计中也多处体现了这一立法理念。由此,公司利益最大化已经不仅仅是一项经济责任,其同样成了一项法律责任。
二是在相隔层次之间,不同内容之间的交互关系难以体现。例如“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和慈善捐赠责任之间的交互关系”,在“金字塔模型”下就完全无法得到体现。但事实上,以法律责任和慈善捐赠为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慈善捐赠中的部分内容也并不完全由企业自主调整,而成了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2)“金字塔模型”的划分依据不清
尽管卡罗尔在文本中对“金字塔模型”的划分标准进行了部分阐述,但这种阐述的不充分仍旧引起了后继学者对“金字塔模型”划分依据的误解。其原因之一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改变了传统“金字塔模型”的划分依据。
在传统“金字塔模型”中,处于塔尖的内容通常是重要且难以达到的,而处于底部的内容通常是简单且普遍的。套之以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这就意味着慈善捐赠责任是四项内容中最重要或最具价值的,应当是所有企业的努力目标;而经济责任作为金字塔的底层是最不具有价值的。例如赖登巴赫(Reidenbach)和罗宾(Robin)在应用“金字塔模型”论证其企业道德提升的概念模型时,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进行了误读,认为“顶层意味着道德发展的最高层级,而底层意味着道德发展的最低层级”。显然,这是不符合“金字塔模型”本身的论述的。[76]
(二)“三域模型”下的综合性企业社会责任
“三域模型”是对“金字塔模型”的修正。其主要修正在于:首先,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项内容改为三项内容,删减了“任意性责任(慈善捐赠)”责任。进行这一修订的理由一是在于慈善捐赠责任过强的任意性和自愿性让其很难被称为一项“责任”,二是慈善捐赠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间的界限非常不明确。因此,“三域模型”建议将慈善捐赠责任放置于道德责任或经济责任下。其次,明确了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交互关系,不再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视为独立的个体。
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当是相互交互、相互关联的整体。因此,在“金字塔模型”的基础上,其再次构建了“三域模型”,以维恩图对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域模型”
“三域模型”下企业社会责任各项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域模型”的最大优势在于阐明了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改变了“金字塔模型”层级的概念,而将三种责任作为一种并列且相互重叠的关系的基础模型对待。
相对“金字塔模型”,“三域模型”的优势不仅在于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复杂性、交互性的责任本质,更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探讨奠定了良好基础。由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对每一个区间范围内的责任范式进行讨论,尤其是三者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以明确不同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追求。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经济责任,则落于(2)(4)(6)(7)区间内的企业行为应当得到支持。而21世纪以来,超越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道德责任愈加受到重视,那么对于(1)(4)(7)区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仍应得到支持就应当进行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此外,当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维恩图通过每一领域的大小变化还能表示不同类型社会责任的所占权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