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背景
孙某在某建筑工地打工,这个建筑工地是某公司承包的工程。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并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孙某作为一名工人,也并不在乎此事,反而觉得有安全管理人员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更多不方便,如对孙某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等,这在孙某看来都是浪费时间。然而就在工作的第七天,有关部门突击检查,发现建筑工地没有安全管理人员,于是责令建筑公司限期改正,孙某也因此回家待业。
学法有疑
有关部门责令该公司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做法是否妥当?
法律讲堂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组成人员,生产经营中有一定危险的或者规模较大的企业都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保障企业安全的生产经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此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案中,孙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属于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但其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并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检查该建筑工地时,发现该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是合理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一句话说法
生产经营具有危险性的单位以及员工人数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在登记注册时会被拒绝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会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甚至承担更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