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研究
一、引言
进入互联网和弱人工智能时代,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各类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上至各个国家,下至各平台企业以及每个用户,无不逐渐处于数据的影响与控制之下。作为大数据产生和应用的基础与前提,促进个人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是整个互联网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管道化的角色定位使得其与公民个人以及平台企业紧密衔接,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全会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与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文件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1];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3]也同时提出,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
近年来,在国家不断强化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同时,产业界对个人数据权益的争夺日趋激烈,用户、平台[4]以及第三方机构作为个人数据流通利用链条中最重要的三方主体,对个人数据上所承载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互相排斥而又互相融合的诉求:用户以其个人数据的出让换取相应的便捷服务、平台重点关注个人数据汇聚为大数据后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并改进自身商业模式、第三方机构利益的扩增在挤压用户以及其他平台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会平衡市场的竞争格局。在这种逻辑背景下,产业实践中各方主体围绕个人数据流通利用中的权益划分产生了多起纠纷。但是,立法往往落后于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立法多着重于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保护方面,对于个人数据商业化流通利用中的权益划分则立法供给存在一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界选择在既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寻求纠纷解决之道,我国法院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作为裁量依据,在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实践中的各方权益予以平衡。
本报告将从个人数据的相关概念出发,通过对个人数据权益冲突的介绍,构建不同的场景分类,在参考欧盟与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划定个人数据权益竞争的正当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