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治谓以事咨辩陈请。”
——《周礼》
人类社会正经历以“智能化”为主要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融合创新,推动全球进入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一代社会经济发展形态——数字经济时代!
在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氤氲下,互联网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极大地提升了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成为世界各国科技、经济、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和制高点。互联网治理也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一项新的“必修课”,世界各主要经济体正借此良机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对互联网治理抢占主动,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和修改涉互联网治理的有关战略或法案,以试图加强互联网监管规范和价值挖掘,同时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规则的竞合博弈也愈发激烈,个人信息保护、数字内容贸易、平台治理、数字税等都已成为目前最重要的热点议题,并由此引发了平台反垄断、内容产业市场整治、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延伸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为落实有关方针政策,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善诸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互联网领域的诸多法律规范,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等亦纳入制定和修订的立法进程,以期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突破、传统学科出现的新融合、产业变革产生的新风云予以法律治理层面的回应。
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并发布《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该报告针对目前互联网领域最关切的“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争议”“平台经济反垄断”“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五大热点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于“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问题,报告从司法典型案例出发,在数据要素市场建制背景下,结合域内外经验,试图通过场景化分析方法,划定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正当性边界,总结性地提出了促进个人数据流通和利用应当遵守个案限缩使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知情同意与合理使用原则以及数据安全原则。
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问题,报告在剖析游戏直播行业上下游市场格局背景下,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利益与游戏直播利益平衡为基础,提出在区分原则基础上根据游戏类型、玩家贡献程度等因素认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及认定合理使用的依据,同时提出在有关案件中需明确诉讼保全应满足的条件,以及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反垄断分析依然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认定”逻辑基础分析市场行为。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报告结合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域外规制经验,分析该行为在我国政策、立法、司法与产业发展现状语境下的效果与困境,以此基础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修改以及未来相关执法中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有效规制方法,从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分析框架以及监管模式角度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分析框架。
关于“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问题,报告通过梳理2020年全年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的重点监管事件,并围绕商家、主播及MCN机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展开四个专题研讨,以期形成对直播电商行业及其治理的总结与展望。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报告对2020年全年域内外有关未成年网络保护的重点事件进行总结,力求客观、全面地呈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发展情况;针对重点突出问题,以专题讨论的形式进行讨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报告立足本土,放眼全球,内容横穿理论与实践,兼顾国内与国际之情,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实现权利合理配置为基本价值,总结当前在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经济、网络直播营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借鉴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行业的法律治理模式和路径,勾勒出了一系列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认知方法和系统思考,以期为互联网法律治理提供更多建设性思路和建议,共同实现为全球互联网法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莺飞草长花萦甸,燕归柳青正是春!四月,值此春暖花开时节,诚邀各界同仁相会于未名湖前,飨学术,叙情谊,共谋远猷,共襄互联网法律治理盛举!
是为序。
张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