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事控辩博弈的思维观
自《民事诉讼博弈与律师技能突破》《风险博弈——非诉业务技巧与公司法务精要》与读者见面后,作者一直在思考刑事控辩的思维模式问题,终于完成了《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一书的定稿。这样就形成了“民事诉讼、非诉博弈与刑事控辩”的法律工作三剑客。作者力争做到法律工作集“实务性、案例性与博弈性”于一体。
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法律技能,似乎与深奥的博弈论难以沾边,但代表着一种新概念、新方法论、新思维模式的博弈论确实影响着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有时,司法人员与企业法务工作者及律师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博弈理念植入自己的诉讼与非诉活动之中,使之法律技能更加精湛,其应对疑难案件的能力陡增。作者就深得其益,深深感受到法律工作的实质就是一种高境界的博弈。无论对手是谁,法律事务每涉及一宗具体的案件处理,就如同下一盘棋,都是一场实力、耐力的博弈。
作者之所以将博弈理念植入刑事控辩活动之中,是因为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对于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来说,所接触的客观事实与经法官认定法律事实是不完全一致的。事实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在证明的过程中还需要控辩双方的证据把握技巧、释疑技巧、庭辩技巧和诉讼战略等来支撑。而证据把握技巧、释疑技巧和庭辩技巧又无不包含着博弈的思维理念。在整个诉讼中我们还要对每一诉讼程序加以把握,在把握中去研究冲突各方具体情境中的策略选择,如管辖权的选择,追诉时效的利用,认罪与坦白的决断等,无不与控辩者的思维模式有关,而这些都能够用博弈理论来解读。我们在指控或抗辩代理过程中如果能够主动应用博弈理念,能够固化自己成熟的思维模式,代理的水平就会自然提高,作者感触甚深。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异,单就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言,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遵循“行政被告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而刑事诉讼遵循“公诉方应当对包括被告人犯什么罪,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有无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方仅能就犯罪主体适当性、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及对于合法收入、财产来源等负举证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通过应用博弈论的思维方法分析甚而解决刑事控辩中的复杂问题,无论是从信息的角度看待证据的收集整理,还是从得益的角度看待刑罚的适当性,以及从策略的角度看待庭审辩护技巧,都让人思维清晰,抗辩水平再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