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XOD、EOD与TOD模式的探讨
一、概述
对外扩张型的片区开发涉及土地二级开发时,经常会讨论到有关产业导入的问题,所谓产业导入是指当片区二级开发完成后,片区内不能只是完成基础设施、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兴建,还必须导入产业才能带动片区的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导入产业的立意甚佳却是个难度很大的工作,不能随随便便引入了几家企业,就称为产业导入,必须引入一整个产业链才是,而引入整个产业链必须先引入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供应商才会一起进入片区中。但是引入核心企业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因为核心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战略,不会只是给出简单的政策优惠或是税捐减免,就能说来就来,所以引入产业是件很不容易完成的任务。
既然引入产业不容易,片区内要如何发展经济?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如果可以带动片区的人潮,进而就有机会带动片区的消费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带动人潮就成为很多人所关注的议题。比较常见的手段是通过一个大型的基础设施来带动人潮,这就是笔者所说的XOD模式,这里的X可以替换成任何一个大型并且可以吸引人潮的基础设施,例如:TOD模式以交通设施为导向的开发、EOD模式[14]以生态为导向的开发、AOD模式以机场为导向的开发、COD模式以文化设施为导向的开发、HOD模式以综合医院设施为导向的开发、SOD模式以体育运动设施为导向的开发等。由于篇幅的关系,本书拟介绍EOD模式以及TOD模式。
二、EOD(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生态导向型发展)模式
(一)什么是EOD模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中规定:“EOD模式是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由此可知,EOD模式是以生态为引导,结合特色产业或是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的一种开发模式,也就是说要通过产业所产生的现金流入覆盖项目的成本,因此EOD模式如何与产业结合是目前项目设计的难点,实践中有很多EOD项目还是简单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
目前EOD模式正在积极试点中。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同意天津市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等36个项目开展EOD模式试点工作。而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向各地征集第二批EOD模式试点项目,由此可知,目前政策上正在积极探索EOD模式,希望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实践的路径。
(二)乡村振兴+EOD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三)总体目标。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二、重点举措,(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计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由此可知,至2025年年末(十四五期末),各省应将土地出让收益的50%或收入的10%,应用于农业农村项目。
又根据《意见》规定:“……(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由此可知,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项目,并重点用于“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其中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属于EOD模式,同时又与农业农村有关,所以可以称为“乡村振兴+EOD模式”。
(三)矿山修复+EOD模式
自然资源部为处理矿山生态修复的问题,提出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该意见中除了使用市场化方式之外,也针对土地指标或是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问题进行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环节:
1.修复与出让合并实施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中规定:“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由此可知,矿山修复方案与土地出让方案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合并实施。
2.参照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中规定:“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此可知,矿山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后,用地指标可以在省内流转使用。
3.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中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由此可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通过招拍挂的程序,而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可以修复土地作为经营性用途。
4.有关土石料的使用问题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中规定:“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由此可知,矿山修复的土石料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出售后获取合理的收益。
5.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为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决定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矿山单体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技术路线要具有先进性,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
2021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针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1.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构建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
2.参与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参与方式包括:自主投资模式、与政府合作模式、公益参与模式。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第一,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第二,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合理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其中自然资源配置中涉及矿产资源配置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重点领域与支持政策
生态修复重点领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生态修复的支持政策中,笔者认为最有特色的是涉及产权激励的部分。其中包括:第一,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第二,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第四,相关收益流转与获得收益: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第五,建设用地指标省内流转使用: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政策支持涉及资源利用部分,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4.《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
2020年1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印发了《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其中收集了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4种类型共10个案例,包括:以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建、生态修复与城市建设发展结合、生态修复与脱贫攻坚融合、生态修复带动旅游业发展等生态保护修复的模式。
5.《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6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由此可知,有关生态保护修复中央有预算安排,有关治理资金的管理说明如下:
(1)治理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由此可知,治理资金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2)治理资金分配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因素,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提供。”第八条规定:“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由此可知治理资金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金额。
三、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交通设施导向型发展)模式
(一)什么是TOD模式?
TOD模式就是以交通设施为导向的一种开发模式,这种开发模式的核心特点在于通过交通设施吸引人流,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地铁项目。我们都知道城市内主要的交通工具就是地铁项目,地铁车站开到哪里,人流就会引导到哪里,因此在地铁车站周边通常就成为人潮聚集的地方,如何利用地铁车站周边的人潮,设计一些经营性的项目进而创造经营性现金流入,成为很多人所关注的问题。
为了好好利用交通设施所带来的人潮,TOD项目的设计基本上都是一个“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通常指的是交通设施本身),搭配上一个“经营性非公益项目”(通常指的是经营性物业),通过经营性非公益项目的现金流入来反哺非经营性的公益性项目,笔者称为“交通设施+物业模式”,有许多的政策文件都支持采用此种模式。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中规定:“(八)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
所以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与经营性非公益项目的土地招拍挂程序要如何进行捆绑就成为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此外,TOD模式为了要节省土地的使用,经常会将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与经营性的非公益项目盖在同一地块的同一建筑物中,常见的模式有所谓的“地铁上盖物业模式”;这类模式下的土地应该使用划拨土地、出让土地,还是建设用地分层设定使用,就成为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交通设施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与物业土地的招拍挂程序要如何进行捆绑?
为何交通设施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与物业土地的招拍挂程序要进行捆绑?原因在于一个是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一个是经营性的非公益项目,为了要通过经营性项目所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去补贴非经营性项目的现金流出,因此两个项目必须由同一个投资人进行投资,才能达到两个项目营收平衡的效果。至于项目的招投标与土地的招拍挂该如何进行捆绑,目前有以下三个做法,分别是:第一,两个程序合并实施;第二,土地采用附条件招拍挂;第三,土地采用协议出让。具体内容如下:
1.两个程序合并实施
交通设施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与物业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可否合并实施?《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规定:“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由此可知,PPP项目的招采程序与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可以合并实施。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中规定:“(十一)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由此可知,新建铁路项目[15]可以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
2.土地采用附条件招拍挂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中规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由此可知,综合开发用地进行招拍挂程序时,可以将铁路项目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也就是土地采用附条件的招拍挂方式选择投资人,其目的是希望铁路项目与综合用地开发项目的投资人可以由同一人统筹推进。
(三)交通设施项目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问题
1.相关政策介绍
“交通设施+物业模式”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常见的有在站体上盖物业或是在站体下盖物业等方式,相关政策有《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其中规定:“(七)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这即鼓励高铁项目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
另外,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这是推广交通枢纽地上、地下与周边的开发模式。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十五)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加大市域(郊)铁路沿线和站点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强度,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和实施方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约用地的技术和模式,打造站城融合综合体……”这是针对市域(郊)铁路加大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力度的政策规定。
2.用地相关问题
针对交通设施项目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如何设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该用地不需要全部设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只需要针对物业使用的空间设定即可。[16]
最后要说明的是,2020年1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的通知》,该目录介绍了:(1)北京市五路车辆段上盖综合利用模式;(2)上海市莲花路地铁站复合利用模式;(3)广州万胜广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模式;(4)深圳市前海综合交通枢纽站城一体化开发模式;(5)杭州市七堡车辆段上盖综合体模式;(6)成都市崔家店停车场综合开发模式。该目录介绍的项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内容。
☆有关基建融资模式与对外扩张型片区开发的收费线上课程,请见视频6.1【基建投资模式的六个面向与对外扩张型片区开发——兼论ABO、EPC+、EOD等模式】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规定:“……(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2]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中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或组建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实施单位,明确实施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方面的职能。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由政府授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3]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是《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4]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举例是指非PPP项目,PPP项目搭配的经营性项目不可以是房产项目,这是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5] 有关项目的招投标与土地的招拍挂如何合并实施,张晓峰律师著作《关于“PPP+土地一体化交易”的实践及思考》一文中有详细的讨论。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编:《中国PPP专家论道: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优秀论文集》,经济日报出版社2018年版,第255页。
[6] 解释上不包括融资平台等尚未与财政脱钩的企业。
[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795572257138080&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8日。
[8]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可知,棚户区的预算管理可以参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1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具体措施的通知》中规定:“鼓励产业用地试行‘先招后拍’‘带项目出让’方式供地。率先实施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和‘带设计方案’出让,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11] 开发区相关政策包括:《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12] 除新型产业用地(M0)之外,工业用地还有以下几个类型: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基本没有干扰和污染的用地,例如:电子工业;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用地,例如:食品工业;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用地,例如:冶金工业;四类工业设计用地(M4),以技术研发与试验管理等功能的用地。
[13] 摘录自公众号“信贷白话”,文章《啥是M0》。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5日。
[14] 还有一种EOD模式是以教育设施带动开发的模式。
[15] 有关铁路项目涉及投融资体制的政策,可以参见《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16] 有关建设用地如何分层设定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