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江南地区”之界定
在明清经济史研究中,江南地区向来是最受青睐的宠儿。但奇怪的是,对于这个“江南地区”的地域划分,却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在各位研究者的笔下,这个地区大至可囊括苏南、皖南、浙江甚至江西,小至仅有苏南一隅(苏、松、常、镇四府)或太湖东南平原一角(苏、松、嘉、湖四府)。介乎其中者,则有苏、松、杭、嘉、湖五府说,苏、松、常、杭、嘉、湖六府说,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说,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八府说,苏、松、常、镇、宁、杭、嘉、湖、甬、绍十府说,等等,不一而足。这种对于同一地理概念理解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各人研究结论的分歧。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对作为经济区域的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问题上,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论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说来,划分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以行政区划为根据,另一种则以自然与经济条件为基础。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方法较为恰当,其理由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论之已详注25。施氏关于中国历史上经济区域划分的理论,经斯波义信改进,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地文地域”说,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核心亦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斯波氏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的“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注26。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可以成立的,但还应补充一点: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在古代人的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换言之,即须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对江南地区的划分比较混乱,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确定其合理范围之前,对我们所赖以进行划分经济区的标准作一阐释。
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相对完整性,即必须是一个自然与生态条件相对一致的整体。一般说来,在这个地区的外部,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自然与生态条件大致相同,而且往往还属于同一水系,因而其内部各地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内部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比较接近,而且彼此之间经济联系也十分紧密,从而构成一个经济上的整体。再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被人们视为一个与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下面我们就根据这三个标准,来检查本书所确定的江南地区的范围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