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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吉林男子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生父被判赔15万元

吉林男子王军,娶妻高月,共谐连理。四载之后,得一子名小博,王军视若珍宝,抚养备至。然岁月流转,小博渐长,王军心中疑虑愈深,疑此子非己出。

终于庚子之年,王军委托鉴定,果如所料,小博非其血脉。王军愤然与高月离异,后得知同事杨海乃小博生父,且经司法鉴定所证。王军怒不可遏,遂将杨海告上公堂,索抚养费二十二万六千,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八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杨海与小博确有父子之缘,然杨海未尽抚养之责。王军抚养小博,承受不应有之负担,财产损失惨重,精神亦受重创。故判决杨海给付王军抚养费六万八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

王军不服,上诉至吉林省SP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审理,认为此乃欺诈性抚养之案。杨海、高月在王军、高月夫妻之间,生育一子,王军不知真相,抚养非亲生之子,实乃受骗。王军无抚养非亲生之子之法定义务,因误认而支出抚养费,必有经济损失。杨海既使王军承担非法定义务,又逃避亲生父亲之责。王军倾心抚养小博逾十五年,得知真相后,身心俱痛,人格尊严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故酌定杨海给付王军抚养费十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

法官曰:所谓欺诈性抚养,乃夫妻之间,一方明知或应知子女非对方亲生,而故意隐瞒,致使对方误认并抚养之行为。此案中,被告明知真相而不告,使原告长期承担抚养义务。无抚养义务之一方,既受经济损失,又遭精神损害,故可要求有抚养义务之一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乃天理人情之所在,法律之所维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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