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注3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究竟起哪些作用?这些作用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否就等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价值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价值规律,简单地说,就是商品据以交换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客观必然性。它揭示的是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领域中劳动时间的这一本质联系,在生产领域形成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4另一种是指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某类商品总量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后一层内容是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了的形式。只有掌握了这两层含义,才能全面地了解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规律,凡是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竞争、供求规律都起作用,但其中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恩格斯曾把价值规律叫作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在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曾把简单商品生产推进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使商品生产达到了自己发展的最高峰。社会主义实践表明,在社会化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以及各个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和自身的物质利益,则要求保留商品经济,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必然是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规律也就必然存在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规律发生作用。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的第一个作用,是核算工具的作用,也就是过去称之为影响生产的作用。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决定商品价值的不是每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在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构成了同类商品中生产条件好、劳动耗费低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基础。生产经营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要在同一个市场上竞销自己的商品,因而同类、同规格商品只能形成一种价格。而这个价格的轴心就是决定该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经营效果的大小是通过劳动耗费与生产成果的比较表现出来的。在生产成果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耗费大小就是反映经营效果的主要标志,而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恰为衡量企业的劳动耗费和生产经营效果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即生产经营同类、同质、同规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交换中就能获得较多的盈利,处于领先或比较领先的地位;反之,其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交换中或无利可图,或发生亏损,或就是处于落后或比较落后的地位。这种情况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节约劳动耗费,力求把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降低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形成企业之间你追我赶的局面,从而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社会效益。价值规律就是这样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通过调节同类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对该部门生产发挥推动作用的。斯大林、毛泽东所说的价值规律是“实践的学校”“伟大的学校”,就是针对价值规律的这一个作用而言的。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的另一作用是调节作用,也可称为经济杠杆作用。价值规律之所以能够对社会生产起调节作用,需要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含义中求得解释。所谓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某类符合社会需要的商品总量所耗费的社会劳动总量。马克思说:“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注5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要符合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求量。投入某个生产部门的劳动总量必须符合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量的要求意味着,社会劳动在各部门要按比例进行分配。只有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进行才能保持平衡。当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符合补全需要时,其价值就表现为一个社会承认的量;相反,如果分配于某个部门的劳动总量不符合社会需要,那么该部门生产出来的商品也就小于或大于社会需要量,其价值也就表现为一个比它本身更大或更小的量,使该部门的各个企业的物质利益都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从而推动企业去调整生产方向和商品结构。这就是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所起的调节作用,它调节商品的供需关系,也就会调节社会生产的比例。
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格这个调节手段来实现的。价值规律通过价格的涨落一方面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指示市场各类商品的丰歉程度,同时另一方面又通过影响企业的物质利益达到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分配比例的目的。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生产这类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生产经营这类商品的大量生产者就得不到正常的收益,甚至可能发生亏损,这些生产单位将被迫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向和商品结构;而当某类商品的价格高于生产这类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生产经营这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就有可能得到比正常收入更高的收益,这种信息反馈回来,一方面将促使原有的生产经营者继续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同时也将促使其他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本部门转投自己的资金,以谋取高额收益。价值规律就是这样以生产经营某类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为标准,通过价格围绕价值变动而形成的背离,影响商品生产者收益的途径发挥调节社会生产比例的作用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不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着忽视乃至否认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比例作用的倾向。似乎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才起调节生产比例的作用,而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如果让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就大有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之势。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看法。其实,只要商品经济存在,价值规律存在,不管你承认或不承认,它都不可避免地要起调节生产比例的作用。只不过当你不承认它的作用,违背了它的要求时,它起的是逆调节作用罢了。还是马克思说得好,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注6
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可以从宏观的安排比例中体现出来。具体说,就是作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客观依据和工具的作用。因为价值规律和有计划发展规律的作用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形式,因而完全可以结合起来,使它们共同成为制定经济计划的客观依据和工具。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出发点是合理安排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只能通过价值规律和价值形式分配社会劳动,维持供求平衡。所以制定经济计划,必须以价值规律为客观依据。
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经济计划的主要内容。经济计划的物质内容是商品,是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不是消灭了商品货币之后的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价值内容直接表现为价值指标,而不是消灭了价值之后的劳动小时。既然商品、价值是经济计划的主要内容,那么就必须依据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把价值形式作为制订计划的工具,才能比较准确地计算、统计这些社会劳动以及分配比例,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济计划。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特点和形式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从来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它已存在了几千年,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生产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的。商品经济依存的条件不同,价值规律的作用特点和作用形式也随之发生差异。因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所具有的作用特点和作用形式。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最根本的作用特点,就是能够在整个社会的规模上被自觉地利用来有计划地安排和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从一个小的局部范围来看,价值规律有可能出现自发地、盲目地发生作用的情况,但相对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那总归是从属的、次要的,是来补充整体和为有计划的整体服务的。这种作用特点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价值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时发生作用的结果。因此两者可以结合起来,价值规律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被自觉地利用来发挥调节作用和核算工具的作用。这就显示出它完全不同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盲目地、自发地发生作用的特点。这一点意义重大,价值规律已成为计划经济有机体的重要组成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从总体上看,价值规律并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相反地,在社会自觉地加以利用的条件下,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
在价值规律作用的具体形式问题上,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价值规律是否通过价格来贯彻和实现,而在于具体采取的价格形式不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商品的价格一般采取自由价格形式,就是说,价格是市场上自发地形成的,从表面上看价格涨落完全受供求关系的自发调节;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就总体来说采取的是计划价格形式,价格成为有计划地为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服务的工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条件千差万别,而且经常变化,商品经济又不很发达,还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因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所要采取的具体价格形式不可避免地会有很大的差别。具体说主要可分为:(1)固定的计划价格,这是同指令性计划大体相配合的利用价值规律的形式。在这里,计划指标具有强制性、法令性,是必须执行的,但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计划指标的实现,必须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和供求情况来确立和适时调整固定计划价格。即是说,计划价格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也要根据劳动生产率和供求的变化而变化,不应对“固定”二字做绝对的理解。
(2)浮动的计划价格,这是大体上适应指导性计划的要求而采取的利用价值规律的具体形式。指导性计划主要是依靠运用价格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现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表明,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价格杠杆一般采取浮动价格形式。在我国,随着计划体制改革的进展,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将会扩大,采用浮动的计划价格终会成为利用价值规律的主要形式或重要形式。这种形式要求国家规定价格的水平和浮动幅度,在可以浮动的限度内,是向上浮动还是向下浮动,以及浮动多少,都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掌握。这有利于搞活企业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搞活经济,而又不失去控制。
以上两种计划价格形式,都要求社会首先明确理论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测算,因而也意味着对价值规律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
(3)自由价格,与市场调节的范围相适应,只限于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价格等有限的范围。这是价值规律自发发生作用所采取的形式。在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范围内,价格随行就市、自由涨落,商品生产经营者完全可以依据价格高低、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本身的条件,来确定生产经营方向和发展规模,这对刺激商品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极为活跃的形式,但是由于这种自发地发生调节作用的形式,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因此在我国它只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便使这种自发调节形式在发挥补充作用的同时,不至于冲击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调节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一提到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来协调社会主义经济的平衡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往往就会使人产生一个疑虑,即这样搞下去社会主义经济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有些同志的心目中,只有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价值规律才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由计划进行调节,不能再让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正如上述,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是客观的需要,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应该把价值规律调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因为:(1)有商品经济,就必然有价值规律的调节,但并不是任何商品经济都等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确曾产生过资本主义经济,而资本主义经济又把商品经济推进到一个高度发展的阶段,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它们毕竟不是一个东西。商品经济一般所体现的是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各个不同的物质利益集团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它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也存在于其他一切具有社会分工和不同的物质利益集团的社会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也是商品经济,也有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共性,但在那里一切都商品化了,发展到由市场主宰一切,因而,在商品的共性的外衣下却掩盖着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关系,所反映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义社会既存在着社会分工,又存在着不同的所有者和各个具有自身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集团,商品经济关系也就必然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发展,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调节作用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互相协作、平等互利关系,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关系有本质的差别。
(2)价值规律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其他规律的对立物。相反,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和其他规律却共同构成了一个经济规律体系。形成一种合力,推动、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强调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不仅不违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而且恰恰是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发生作用时所不可缺少的机制。例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这个目的的物质前提是剩余劳动的不断增加和物质产品的逐步丰富。在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产销衔接,达到满足人民群众各种需要的目的。可见,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向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把价值规律的作用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对立物,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又例如,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是自觉安排劳动分配比例和组织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实现这一任务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以社会劳动时间为计量尺度来分配社会劳动。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实际计算上的困难解决不了,而且即使计算上的困难解决了,也不便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鼓励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因而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二是利用价值规律和价值形式分配社会劳动。已知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恰恰也是价值规律的要求。利用价值规律分配社会劳动和组织经济平衡既可避免实际计算中难以克服的困难,又可兼顾各方的物质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所以,把自觉维持经济比例与利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结合起来,使国民经济既有活力,又能协调发展,最符合经济的原则和人民的利益。可见,价值规律不仅不是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对立物,相反地,完全可以相互补充,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服务。再例如,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要求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职工的劳动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的,如果企业收入不合理,按劳分配也不可能充分实现。像现在存在的企业吃大锅饭和苦乐不均的现象就是一个证明。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只有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才能打破企业吃大锅饭的局面,消除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进而才有可能在国有企业内部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由此可见,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向同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把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并不符合实际。既然如此,又怎能把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提并论呢?
(3)价值规律的作用所服从的目的与作用的后果,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与资本主义经济中也完全不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以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的,作用的后果一方面推动和调节了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又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加深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目的是服从于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作用的后果是在维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广大劳动者有先有后地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不会引起社会的两极分化。虽然社会上会出现先富后富和富裕程度的差别,但这是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与两极分化完全是两回事。
所以,我们应该清除不必要的疑虑,重新认识和研究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的作用,理直气壮地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掌握好价格杠杆,在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它的巨大促进作用。